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自救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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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自救器管理制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自救器第九条、下列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副总以上干部。 2、专业技术人员。 3、爆破员、防突员、监测工。 、掘进机司机、电瓶车司机、井下流动性电钳工、采煤机司机、钻机司机等。 、安监处长、调度所长、技术科长。 6、采、掘、开、坑代等单位的班长。 第十条、掘进班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上的隅角。 第十一条、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

2、长电池使用寿命。第十三条、便携仪下井前必须由发放人员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点是否符合要求,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不合格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十四条、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过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第十六条、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旬对自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每一个下井人员都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携带下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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