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叁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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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叁级标准1、企业近5年担当过下列3项中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1)D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 (2)C级困难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限制爆破工程2个; (3)采纳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3座。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爆破与拆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8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拆除施工机械与测试仪器。6、企业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D级大爆破和C级拆除爆破设计证书和爆炸物品运用许可证。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特种专业工程是指没有列入各类专业工程的其他工程,如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别设备的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技术等。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资质标准:1、企业完成过本类特种工程2个以上,工

3、程质量合格。2、企业具有相应的特种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4、企业具有相应的特种技术、设备和检测工具。承包工程范围:可担当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本专业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

4、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协作同级

5、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其次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6、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依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依据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担当工程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质许可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与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

7、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与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看法,公示

8、时间为10日。其中,涉与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与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9、不含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确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企业与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

10、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确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与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

11、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供应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与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需具备的特别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与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平安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12、、(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意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须要持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持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意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持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

13、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与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与铁

14、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状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供应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供应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精确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15、,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其次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依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依据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与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改变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其次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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