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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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总则.1用人单位的选择.3招聘与录用.4劳动关系管理.6岗位管理.7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8社会保险管理.10绩效管理.12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13奖惩.16第十一章基本行为准则.19第十二章附则.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 第1页共22页 管理,满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

2、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1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所属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

3、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臵管理办法(陕油企发202119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陕油财发20216号)、财务管理办法(陕油财发202112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 第2页共22页 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

4、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机关。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选择 第3页共22页 第七条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

5、 一、标准统 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未达到操作协议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年度评估意见将作为集团公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为确保服务质量,使用人单位专注于研究同一类岗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操作协议,各单位不得自行选择。 在本办法生效前,对用工单位已经与非集团公司指定用人单位签订了派遣协

6、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且不得续签,并应积极协调各方做好派遣人员转移派遣关系等事宜。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须通过指定用人单位派遣,并鼓励用工单位主动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办理原已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4页共22页 第九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十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第十一条招聘方式 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

7、书等有关条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履行派遣手续。用工单位也可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对未经用工单位同意的,用工单位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录用 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5页共22页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

8、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认真学习由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还应向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用工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手册发放不到位时,用工单位可向集团公司投诉。第十五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外包协议。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

9、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 第6页共22页 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人员集体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人员纳入范围。 第十八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培

10、训(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应当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人员,用 第7页共22页 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抄用人单位备查,由用人单位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11、 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操作协议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

12、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 第8页共22页 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为: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金;工会经费(为增强派遣人员的归属感,派遣人员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2121号文件执行);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

13、缴。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9页共22页 第三十条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内部统计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外部统计不纳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统计部门有要求时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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