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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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JB87161998本标准是对 ZB J80 0028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的修订.在这次标准修订中增加了整机性能和作业安全可靠性方面的内容,同时对结构与构造、液压系统、电器 系统、操作系统与安全保护装置等内容以及起升机构、吊钩、制动器和钢丝绳、滑轮等零部件的内容进行 了补充和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ZB J80 00286。本标准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游小平、曹仲梅、黄亦红。本标准于1986年 11月4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委托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负责解释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700-88 普通碳素结构钢GB 979-88 优质碳素钢GB 159188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 376683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 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GB 4785-84 汽车及挂车外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GB 59

3、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386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 597586 钢丝绳用压板GBT 597686 钢丝绳夹GB 6067-85 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GB 60681-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一般要求GB 60683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稳定性的确定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95087 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0051188 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GB 11352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技术条件JB 229978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JB

4、 37741-84 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JB 4031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标牌ZB E39 00387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液压油选择与更换ZB J80 00387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技术要求 3 整机31 起重机的作业条件应符合 ZB J80 003 和 GB 60681 的规定。32 起重机应有额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线标牌及其他安全标志。它们必须固定在操作人员便于看到 的位置。其内容、格式应参照 JB 4031 的规定。同时应在主臂适当位置用醒目的字体写上“起重臂下严禁 站人”字样。33 对于没有装备力矩限制器的伸缩臂起重机,其臂长为额定起重量表上给定长度的中间值进行作业

5、时, 各幅度下允许其相邻臂长额定起重量的较小值。34 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3. 5起重机出厂时提供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ZB J80 00387中2. 19的规定。36 出厂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不准出厂使用。3. 7 起重机进行试验时,对可能造成的危险工况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整机安全。3. 8 起重机的稳定性应符合 GB 6068. 3 的规定。起重机进行稳定性试验时,除合同中的特殊要求外,试 验载荷应由以下公式确定:a)支腿支撑时1。25Pi+0.1Fib)轮子(轮胎)支撑时(静态)1.33Pi+0.1Fic)带载行驶时(带载行驶速度小于或等于14km/h) 1。33

6、Pi+0o 1Fid)带载行驶时(带载行驶速度大于14km/h) 1。5Pi+0。1Fi式中:Pi额定起重量;Fi-起重臂质量G折算到起重臂头部或副臂头部的重量.3. 9 使用支腿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将支腿牢固地支承在坚实的水平地面上,车架上安装回转支承平面水 平,其倾斜度不大于 0.5.3. 10起重机涂漆颜色和警告图案应符合JB 2299的规定。4 结构与构造4. 1 材料4. 1. 1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结构件一般采用GB 700的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B、C、D,GB 699 规定的优质碳素钢及GB 1591规定的低合金结构钢16 Mn、15 MnTi等.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应采用

7、镇静钢。其钢材在相应使用温度时的冲击功,对于 Q235B、 C、 D 钢不 能低于27 Nm,其他钢材不能低于40Nm,并应满足在常温下180冷弯试验要求。在一 20C以下地 区工作的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件采用的Q235D钢、20钢等应具有一 20C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16 Mn、15MnTi钢等应具有一 40C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必要时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铸钢件应采用符合GB 11352规定的钢种。4. 1. 2 对所用原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4. 2 连接4. 2. 1 焊接连接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底架、支腿、转台和起重臂等,以及一般承载结构件的主要焊缝的焊接要求应符合G B 606

8、7-85 中 1. 2的规定。焊缝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4. 2. 2 铆钉连接和螺栓连接4. 2. 2. 1铆钉连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GB 381183中3. 4. 2. 2的规定。4. 2. 2. 2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必须采用力矩扳 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紧固.4. 3 驾驶室与操纵室4. 3. 1驾驶室与操纵室必须符合ZB J80 00387中4. 12和GB 606785中1. 4的规定.4. 3. 2驾驶室与操纵室顶部能承受分布在(30X30)cm2面积上的1 000N的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4. 3. 3 操纵室应安装遮阳板和

9、刮水器。44 金属结构件报废4. 4. 1金属结构件报废应符合GB 6067-85中1. 10的规定。442 对起重臂和底架在失稳或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的构件,检测其应力不得高于原计算应力,否则应 予以报废。5 机构与零部件5. 1 一般要求5. 1. 1 起重臂对伸缩式起重臂,各节臂侧向单面最大平均间隙不得大于2.5 mm,否则需调整滑块。5. 1. 2 支腿5. 1. 2. 1 当起重机处于行驶状态时,支腿应收回并可靠地固定。5. 1. 2. 2 在操作支腿时,操作人员在操作处应能看到每一条支腿。否则应有信号人员帮助.5. 1. 2. 3 在起重作业时,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

10、地支承起重机。5. 1. 3 运动零件的保护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发生危险的运动零件(如开式齿轮、链条、链轮、传动轴上凸出的销 子、螺栓、联轴节及往复零件等)均应装设防护装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5. 1. 4 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的保护装置。5. 1. 5发动机的排气管应装消声器。排气管位置应远离操作人员起重机行驶时噪声限值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起重作业时噪声限值应符合JB 3774. 1的规定.5. 1. 6燃油箱的容量至少应保证起重机正常作业8h,并应装有测量燃油箱中油量的装置。5. 2吊钩5. 2. 1吊钩的设计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 10051. 1的规定。5. 2. 2

11、吊钩应符合 GB 606785 中 2. 1. 1、2. 1. 2、2. 1. 3、2. 1. 4、2. 1. 6 和 2. 1. 7 的规定。5. 2. 3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c)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5%;d)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5. 3 钢丝绳5. 3. 1钢丝绳的选择和安全系数的确定应符合GB 3811 一 83中4. 4. 2. 1、4. 4. 2. 2和ZB J80 0 0387中 4. 10. 1、 4. 10. 2的规定。5. 3. 2 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

12、度都应在随机使用说明书中写明。5. 3. 3钢丝绳的安装、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 5972的规定.5. 3. 4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 / T 5976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b)用编插固接时,编插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 破断拉力的 75%;c)用楔与楔套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T 5973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e)用铝合金套、钢套压制法固接时,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钢套与钢丝绳紧密

13、牢固地贴合, 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 90%;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T 5975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5. 3. 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536 起重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537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a)除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外,钢丝绳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钢丝绳在使用时每月至少润滑两 次;润滑前应用布擦净钢丝绳,然后涂润滑油或润滑脂;涂刷的润滑油、润滑脂的品种应符合钢丝绳厂的 出厂使用说明书。b)在切断钢丝绳以前,应在钢丝绳切断处的两边捆扎,以防绳股散开。538 钢丝绳的检查 起升机构的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14、其余有运转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要详细填写钢丝绳状 况报告,注上日期并签字,装入设备档案备查。起重机停置或贮藏而使所有钢丝绳闲置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时,在重新使用以前,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54 卷筒和滑轮541 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 GB 3811-83中 4423 的规定。542 起升卷筒应具有足够的容绳量.当吊钩处在制造厂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钢 丝绳,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卷筒两侧边的高度应超过工作中最外层钢丝绳名义直径的 1.5 倍。543 卷筒和滑轮的报废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a)裂纹或轮缘破损;b)卷筒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

15、%;c)焊接滑轮的磨损量超过轮缘板厚的20%;d)其他滑轮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55 起升机构551 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的驱动装置,至少要装设一个支持制动器,支持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必 须能持久地支持住额定重物,制动器必须装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结的负载轴上。552 液压起升机构的油路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553 对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机构,应有可靠的可操纵制动器。56 变幅机构561 变幅机构应能可靠地支撑起重臂,并能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起重臂平稳地降落到规定的幅度.562 起重臂的起落必须依靠动力系统来完成。563 用钢丝绳起落起重臂的机构中,应配备常闭式制动器.564 用液压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机构,变幅油路中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57 起重臂伸缩机构伸缩液压缸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58 回转支承、回转机构回转支承和回转机构应符合 ZB J80 00387 中 49 的规定。59 制动器的使用与检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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