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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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全国统一热线:400-811-7789咨询专线:010-82228505指南针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新旧对比2008 年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计划2008 年指南针图书出版计划及简介第一部分: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的概况1.重点解决“执行难”和“申诉难”问题。2.树立司法权威。3.修正案共计 19 条,修改原来的 12 条,新增 5 条,删除 8 条。第二部分:删除的内容修正案第十九规定, 删去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从199 条到206 条,共计 8 条。由于破产法的出台,使本章的规定失去意义。司法考试命题预测:这部分考试内容放到商法中去学

2、习、考查。第三部分:强制措施一、修改情况1.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2.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二、强制措施(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条件:主体条件: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行为条件:必须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

3、故意;结果条件: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时间条件: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包括起诉前、也不包括执行后。但在特殊情况下, 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也有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2 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2)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形式应当掌握的要点适用对象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经过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次合法的判员提出意见;传票传唤报经本

4、院院长批准注意事项指南针北京封闭保过班不过关学费全退, 另赔一万!010-82228505全国统一热线: 400-811-77891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全国统一热线:400-811-7789咨询专线:010-82228505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训诫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责令违反法庭规则的退出诉讼参与人或其法庭他人罚款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拘留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司法考试命题预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填写拘传票; 直接送达被拘传人;执行。审判员执行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由合议庭做出决定或者由独任审

5、判员决定批准:罚款必须经过院长批准,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 。复议: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标准: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批准: 决定必须院长批准。复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时间:15 日以下。执行:拘留 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审判人员既可以直接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先训诫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

6、机关执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1)甲向法院起诉乙不履行赡养,法院受理后,两次用传票传唤乙到庭应诉,但乙拒不到庭,法院可以采取何种行为?答:法院可以拘传乙。因为根据民诉法第100 条和 11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指南针北京封闭保过班不过关学费全退, 另赔一万!010-82228505全国统一热线: 400-811-77892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全国统一热线:400-811-7789咨询专线:010-82228505负

7、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甲借了乙的电脑,后甲不肯归还,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归还电脑给乙,法院执行后,甲怀恨在心,遂到乙家中将电脑砸坏。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答:构成。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也有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 102 条的规定处理。(3)孟某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她本人认为该案与自己毫无关系,根本不予

8、理睬,法院两次依法传唤后,她仍然拒不出庭,法院能否对其拘传?答:不能。因为拘传只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4)法院在审理一起赡养费案件时,在受理后两次依法传唤被告人,其根本置之不理,并没有向法院说明任何理由,此时法院可否采取拘传措施?答:可以。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负有赡养、抚育、 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给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5)被告甲的妻子在法庭上大声喧嚷,使得审判难以进行,经院长批准,法院决定对甲妻罚款,甲妻对法院的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甲妻的做法正确与否?答:不正确。因为根据民诉法第105 条的规定,对罚

9、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上诉。第四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申请再审的条件一、修改情况1.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二、申请再审1.申请再审的主体:当事人,不能是案外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已经

10、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申请再审的前提: 当事人主观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认为有错误的”。4.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5.申请再审的效力: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原裁判的既定力。(1)申请再审的主体: 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主要证据是伪

11、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指南针北京封闭保过班不过关学费全退, 另赔一万!010-82228505全国统一热线: 400-811-77893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全国统一热线:400-811-7789咨询专线:010-82228505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

12、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例外: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

13、法院在 5 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 对方当事人15 日内对方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中止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执行法院三个月内审查(需要延长的报院长批准)法院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司法考试命题预测:(1) 甲诉乙合同纠纷一案, 经某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 年 12 月 31 日二审审理终结。2005年 3 月 15 日据以作出该生效判决的公证书被依法撤销, 甲于2005 年 4 月 1 日得知该公证书被撤销,那么甲能否于 2005 年 5 月 1 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甲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否已经认为终身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欲申请再审,但因甲突发急病昏迷了两年,直至 2005年 3 月才予以好转。此时,甲能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答:能。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二年内,在本案中即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前申请, 但如果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律文书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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