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古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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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古罗马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 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 影响。教学重点: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 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3 课时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 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 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 7 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1、王政时代(公元前 8 世纪公元前 6 世纪)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 成)。图利乌斯改革,废

2、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 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 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 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2、共和国时期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 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共和国时期,随 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 出现。公元前 5 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 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 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 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

3、分为二,即皇帝 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 帝国初 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两 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 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 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帝国前期,皇帝敕令逐渐成 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 到限制。后期:公元前 395 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 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 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国后半期, 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 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 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

4、从而形 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 6世纪中叶,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 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 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1、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 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2、各类民众大会对罗马法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胞族 (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 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 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 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在公元前 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 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

5、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 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即地区大会 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3、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 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 452 年成立 由执政官、平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 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于公元前 451 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次 年公元前 450 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4、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 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 逐渐兴起。(1)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 政后

6、期形成。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 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2)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 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 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 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3)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4)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 不拘形式,开放。5、法学家活动的加强(1)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2)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 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3)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4)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

7、法律的 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 法学家的解答判案。(5)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 努斯学派。(6)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7)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 蒂努斯,公元 426 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 规定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 力。(8)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 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 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 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 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9)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6、国法大全的编纂(1)公元529

8、年,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颁布了 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 老院决议大全;(2)公元 533年底公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 为法学阶梯;公元 533 年出版了查士丁尼学说汇 纂;(3)至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 令汇编成册,于公元 565年出版了查士丁尼新律。(4)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或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相对于教会法大 全而言)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 分类和特征一、渊源1、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 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 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 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

9、段。2、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 会。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 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 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 泛。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 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 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 效,权力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 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 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 亡。4、长官告示裁判官法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

10、官,主要职责是 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 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 法”。它 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 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 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5、皇帝敕令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帝国 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 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 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 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 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

11、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 业得到发展。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 判活动没有拘束力。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 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 马法的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 学的发展。公元426 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 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分类1、私法与公法(1)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2)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3)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4)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 公法范围扩大,私法则缩小。(5)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 性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

12、的 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1)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 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 的法则。(2)市民法,罗马市民(3)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4、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 裁判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三、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相对于私法却不甚发达2、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3、在世界古代法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 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一、人法制度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

13、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 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 律, 涉及人的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一)自然人1、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格这种制度体现 出来2、人格: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人)的资格 和能力,具体内容为:(1)自由身份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 是享有市民权和家庭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自由权的 取得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生来自由人,父母是自由人, 其子女也是自由人;二是解放自由人,奴隶由于获得 解放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仍受一定限制,奴隶解放 的方式有主人解放和法定解放。除自由人外,还有准 奴隶(即债务奴隶,被出卖的子女,角斗士),奴隶。 罗马法规定:身

14、份从母,只要十月怀胎时一度成为自 由人,孩子生来享受所有权利。(2)公民权(市民权):市民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 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只有真正意义上的罗马 市民能享有。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参 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罗马法根据市民权的有无, 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市民身分获得 方式:根据出生身分,从父,受胎那一刻父亲的身份, 非婚生,从母,母分娩的时刻;由于解放,市民根据 法定方式解放出来,奴隶获得自由权后获得市民权; 奖赏。拉丁人分为三大类:古拉丁人(最早同罗马人 结为同盟,与罗马人同种族,身份相对较高);殖民地 拉丁人(拉丁人移民到罗马,不享有公权,除结婚权

15、外享有一切私权);优尼亚拉丁人(解放拉丁人,不是 拉丁族的,而是主人没用合法程序解放的奴隶,只有 自由权,无市民权就被归为优尼亚拉丁人)。外国人不 享有市民权。(3)家长(家父)权:罗马市民在其家庭中享有的 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 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利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 权人”。家长权的消灭方式有:A、家长死亡;B、家长因犯罪而被剥夺家长权;C、子女因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而摆脱家长权成 为自由人;D、家长自己直接取消家长权;3、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 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 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 发生变化,罗马法分别称之为大、中、小“人格减等 或“人格变更”。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 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 的能力。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 7 岁的幼童、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 自权妇女;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 25 岁的成年男子。(二)法人1、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 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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