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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城市公寓(暂定名)包销合同甲方:湖南华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就包销商品房事宜签订本合同。一、 销售项目概况:1-1、 名称:华安城市公寓(暂定名,最终命名由乙方提供,甲方审定)1-2、 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1-3、 项目的技术参数:(1) 总用地面积:10119(2) 有效用地面积:63095(3) 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0左右,其中塔楼住宅面积35000左右,最终以房产管理局交房时的测绘面积为准。(4) 总高度100M(5) 容积率:70左右二、
2、包销范围及代理方式:双方商定包销范围为塔楼住宅部分(扣除甲方自留销售物业).双方商定由乙方以底价包干,超出底价部分作为乙方的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包干进行销售,具体合作方式按本合同约定.三、 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内容:3-1、项目策划主要内容: (1)结合总体市场、区域市场、同类物业的调查研究,判断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各方状况,分析本项目的市场定位和目标消费者定位:(2)针对项目进行整体分析,确定项目的开发理念、主题概念、主题意象、案名、功能定位、户型定位、风格定位、区域市场定位;(3)对本项目提出工程进度建议、工程形象展示建议、园林景观规划建议、户型展示及样板间设计要求、会所规划要求建议、配套与物业管
3、理服务建议等。 3-2、项目营销推广主要内容: (1)营销推广总策略及实施 (2)形象包装展示及实施 1)展示中心包装设计建议及实施 2)样板间选择及设计要点建议及实施 3)示范环境设计要点建议及实施 4)营销线路包装建议及实施 5)项目CI形象策划及实施 (3)广告宣传及创意及实施 1)媒体组合策略要点及实施 2)广告发布及实施要点及实施 3)广告主题及诉求点组合要点 4)价格形象设计及模型制作 (4) 价格定位及推广 (5)总体营销推广费用预算及实施 (6)阶段性营销活动 3-3、营销代理主要内容包括: (1)策划方案执行及整体计划控制 (2)销售目标及进度安排 (3)销售价格策略(含定价
4、原则、付款方式、各阶段价格调整策略、集团客户购买方式等) (4)建立营销方式、营销体系及组织架构 (5)销售现场及销售道具准备 (6)销售代表培训 (7)销售现场管理 (8)销售人员管理与考核 (9)销售控制管理及策略(价格表、销控总表、销售进度表、销售统计等) (10)销售阶段总结与反馈 (11)销售广告评估 (12)客户跟进服务及建立客户档案 (13)阶段性营销方案调整 (14)各阶段促销活动的建议与实施 (15)尾房销售策略建议与实施四、合同期限:双方合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甲方权利义务:5-1:甲方负责审查并确认乙方制定的策划方案、广告创意方案、营销定位、推广方案、价
5、格方案等,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单独实施。5-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5-3:甲方须如期保证工程进度,因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给销售带来影响由甲方负责。5-4:甲方负责办理银行按揭、房产证、现场收款(含购房定金、签约金等现金的收取)合同盖章以及代理费结算等工作。5-5: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有关销售一空的法律文件。5-6:甲方提供售楼部(100左右)的毛坯用房。5-7:甲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其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5-8:甲方在房屋功能,平面尺寸、开间朝向,层高等相关技术指标有变化时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 ,由乙方告知客户,并共同协商相关事宜。5-9
6、:甲方负责按房产管理局的要求购置“网上签约”所需设施设备及相应软件等。5-10:甲方同意大楼外装修和楼内公共部分装饰达到相当于三星级酒店标准(不含室内精装和中央空调)。方案双方另定。5-11:甲方负责该楼物业管理公司在2006年12月底前确定,力争与乙方销售部组建同时到位。六、乙方权利与义务:6-1: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第3-1、3-2、3-3条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承担以上全部费用。6-2:乙方承担销售广告、媒体、礼仪及促销推广活动费用,相关内容须经双方签字认可,以上总费用销售总额的1。5%,包含在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中。乙方制定相关的工作时间进度交甲方审定并遵照执行。6-3:代表甲
7、方以甲方名义与购房客户签订该项目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方或甲方所派专职负责人(人选确定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字盖章。非甲方所派负责人同意,乙方不得与购房客户修改甲方审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任何条款,自行承担未经甲方或甲方所派专职负责人同意修改条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6-4:乙方实行例会制,每周书面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并积级配合甲方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6-5:乙方负责及时递交有关购房者的资料。办理业主在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抵押他项登记等手续,相关费用按规定承担。6-6:乙方在工作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应充分了解本案的各项功能,在销售过程中如实告知业主,如由于乙方未如实告知引起的纠纷及
8、赔偿,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6-7:乙方负责售楼部(含样板房)的设计及室内装饰、铁门或玻璃门、展览板、广告招牌、空调、水电费、电话等相关手续、设备及费用。负责办理售楼部的临时营业执照,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营销现场办公费用及营销相关人员工资和费用。以上费用包含在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中。6-8:乙方受托的策划权及销售代理权不得转包分包。6-9:乙方不得按低于双方制定的底价表销售,若有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6-10:乙方对本案的市场调研报告、产品及市场定位报告、设计方案修改、全案策划书(概要)等应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甲方审定。并配备2名专职人员参与甲方前期营销调研工作。后续工作按审定的策划
9、方案及工作计划进行。6-11:负责按时通知业主交纳相关款项,在甲方交房时负责业主剩余房款及应由业主缴纳税费的催缴工作,在业主未缴清以上款项前,甲方不予交房。七、保密原则:双方同意无论向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情况及相关文件均系商业机密文件。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提向第三方或第三人出示。八、项目进度:年月动工,年月底前开展销售推广工作,年月交楼,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再行协商。九、包销价格、自留销售物业及销售代理费结算和支付:9-1:包销价格:(1)塔楼住宅部分平均底价为:2800元/(甲方自留销售物业除外)(2)实际销售单位超出底价部分200元/(即2800元/3000元/内)为乙方所得销售代理
10、费。(3)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超出3000元/部分甲、乙双方五五分成。(4)一、二、三层商业裙楼及车位的销售由甲方根据具体的情况,另外以书面文字通知乙方后进行销售,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以上价格为平均价,具体分层分户价格,乙方制定后报甲方批准后执行,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另因设计面积变更,则包销面积作相应变更。9-2:甲方自留销售物业:甲方本着照顾职工利益出发,经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第14、15层及顶层作为甲方内部销售处理,销售单价由甲方自定,不计算乙方销售代理费,也不列入乙方销售进度,该部分物业的全部销售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9-3:销售费用结算及支付:(1)双方约定每完成包销总面积的10%,进行结
11、算一次,经双方书面确定后,三日内按甲方付款程序由乙方开具发票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付购房款的,以资金到位85%以上纳入结算,分期付款的须购房资金到位50%以上方可纳入结算。银行按揭的需在业主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后方可纳入结算。(2)退房处理及定金罚没:若业主购房悔约,所没收履约保证金双方各收50%。十、销售进度及销售资金回笼:在甲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乙方按如下销售进度和比例完成销售目标:第一阶段:在预售证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销售不低于项目总包销面积的25%。第二阶段:在主体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完成不低于项目总包销面积的60%。第三阶段:在工程竣工验收(指质检站、设计院、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测
12、单位的联合验收,以下同)后一个月内,完成不低于项目总包销面积的92%。第四阶段: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销售目标比例不低于项目总包销面积的97%。以上各阶段销售指标是指完成单个客户的购房合同签定、首付款付清以及按揭客户提供齐备的按揭资料。十一、保证措施:乙方包销该项目向甲方交付保证金(又称定金)200万元,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100万,另100万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三日内支付。十二、税费承担:在平均底价以内的甲方营业税由甲方承担,超出底价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分成部分各自承担,由甲方代缴代扣。乙方自身的营业税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可进入甲方成本的合法有效的代理费、本项目发生的广告费及装修建材费
13、的正式发票,金额不低于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十三、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97%的总体销售目标时,返还保证金。如剩余少量房面积(3%),销售实在困难,甲方按分层分户底价表中的底价的9。5折作价抵乙方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则由乙方补齐,房屋交由乙方处置,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在约定的进度内提前完成销售目标,则保证金提前返还。十四、违约责任及奖罚措施:14-1: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4-2:甲方延期支付代理费,应支付拖欠代理费延时期间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罚息。14-3:如因甲方资金、工程质量、拆迁、地下文物、报规报建或其他原因影响乙方销售期限或使乙方包销工作无法实施,期限相
14、应顺延。但最长不超过四个月,若超过四个月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甲方负责乙方用于此项目开发的所有票据的直接费用,并退还所交销售保证金。14-4: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销售进度和期限履行义务,除应自行承担相关营销费用外,按如下原则承担违约责任:1)第一阶段未按约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计取该阶段代理费,乙方另行支付甲方违约金50万元,从保证金中扣除。2)第二阶段未按约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计取该阶段代理费,乙方另行支付甲方违约金80万元,从保证金中扣除。3)第三阶段未按约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计取该阶段代理费,乙方另行支付甲方违约金100万元,从保证金中扣除。4)第四阶段未按约完成的,乙方的150万元销售保证金及应收代理费作为购买未销售的商品房购房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层分户底价表价格计算,多退少补。14-5:乙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销售保证金,如超过七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4-6:乙方未经甲方审定同意的对外广告宣传资料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14-7:乙方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收取售房及认购金,否则除应立即返还外,还就支付截留或挪用期内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罚息。14-8:如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上完成第四阶段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