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合同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2674031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7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团体保险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团体保险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团体保险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团体保险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团体保险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团体保险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团体保险合同(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编号:YT-FS-7165-85团体保险合同(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专业合同模板 PROFESSIONAL CONTRACT团体保险合同(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

2、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 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 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 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 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 害而致身故、残疾

3、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 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 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 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肚,并据此给付残 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

4、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 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 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 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 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 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 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 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 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 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 保险金。1. 被保险人

5、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 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 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 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 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 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 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 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

6、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 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 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 辐射。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 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 的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 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 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

7、效驾驶执照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 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 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 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限额。保险期间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 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 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

8、 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 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 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 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 期净保险费。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 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

9、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 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 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 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 保险费。(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 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

10、应交保 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 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 生效。(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 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 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

11、人于收到投保 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 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 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 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 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 迟延

12、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 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 延。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 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 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 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 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 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 人: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 保险单;3.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

13、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 料。(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 料给保险人: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 保险单;3. 受益人身份证明;4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 料。(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 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第十六条 保险人

14、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 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 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 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口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 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左的,保险人 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叮以确足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 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 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受益

15、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 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第十八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 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 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 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 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 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 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 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通知书;2. 保险单;3. 保险费交付凭证;4. 投保人身份证明。(二)投保人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