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的会计思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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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并购的会计考虑论文企业并购的会计考虑论文企业合并必然要涉及到如何进展会计处理的问题。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购置法、权益结合法和新主体法。其中新主体法将企事业合并完全视同新设企业,因此要求将合并各方的资产与负债工程均调整为现行价格,目前仅在理论界偶有提及,在理论中应用很少,故在这里只讨论前两种方法。购置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购置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行为,其根本特点是购置企业主并企业按获得本钱记录被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同时按获得本钱与所获得的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和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因此企业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会

2、增加,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得转入施行合并的企业。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该法将企业合并视为参与合并各方所有者权益的结合,其主要特点是双方的资产负债均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全部并入,其当年收益全部并入。两种处理方法分析p 比拟、二者的经济影响不同在购置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本钱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局部确认为商誉,并在年以分摊计入本钱,而权益结合法下那么不存在此问题。在将来会计期间二者的收益之间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合并企业的投资热情。一般而言,权益结合法防止了较高的资产折旧根底和商誉的出现,合并以后各期的会计收益

3、较购置法下为高,给报表使用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因此合并企业往往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使用权益结合法往往能使企业在市场资配置中处于有利地位,但这种资配置效率是低下的,它把额外的本钱强加于其他企业。、二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不同会计以反映企业的经济收益为目的,真实性、公允性是会计应该遵循的根本原那么之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其历史本钱,当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时,不容置疑的是,合并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考虑更多的是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而非其净资产的历史本钱。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说,广阔投资者期望的自然是以公允价值为根底的会计信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

4、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好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从另一方面来看,购置法进步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此同时却降低了其可比性和可靠性。首先,购置法对主并企业和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分别以历史本钱和公允现行本钱计价,其缺乏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历史本钱虽然相关性较差,却具有易于获得,真实可靠的优点。、两种方法下企业合并本钱是不同的从理论上来说,权益结合法不要求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展评估,而购置法那么要求评估其公允价值,因此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本钱应该低于购置法。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

5、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p 本钱,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本钱通常还高于购置法。关于两种方法的选择权益结合法与购置法均存在各自的优点和缺乏,这两种方法要根据合并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来判断。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曾提提出合并前后股东股权和业务经营管理表现为连续、合并各方规模表现为类似且现金使用量较小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其他条件下那么应采用购置法。并明确指出,当现金使用量较大时,不管其他条件如何,均应采用购置法。其后美国会计原那么委员会提出了“个条件”的严格限制,取代了过去发布的所有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那么文告以,只有完全符合这个条件的,才能采用权益法。其根本内容是要求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均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

6、可以对合并的可行性作出自主判断,在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应当成为合并后企业的所有者,在合并过程中不应存在“有方案交易”,即与现有普通股权益不一致的交易。这是目前为止最为认可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在各种企业合并中,只要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以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便能区分出哪一个是购置企业。虽然有时不能直接判断,但可以通过一些迹象来验证,如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大超过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通过以现金换取有表决权的股份来实现,企业合并后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可以控制合并后企业的决策等等,这些企业都可以被认为是购置企业,从而应选用购置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条件近乎苛刻,其根本

7、思想就是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最近美国财务会计准那么委员会还修订了会计原那么委员会发布的第号意见书企业合并,正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合并准那么征求意见稿煻“购置”和“股权结合”的有关规定与大体一样。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被兼并企业需要进展资产评估,并按价调整账面价值,即使保存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也是如此,对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主并企业还应确认商誉但未提及负商誉,要编制兼并成交时的资产负债表。由于是暂行规定,在此未对兼并的不同性质进展界定和区分,但其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更倾向于购置法。通过上述规定和分析p 可以看出,无论

8、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均鼓励采用购置法,严格标准和限制权益结合法的应用,甚至制止采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应用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那么至今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实务中主要参照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详细会计准那么和股份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上述规定都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只在合并会计准那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合并可以使用权益结合法,但理论中已有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的实例。在权益结合法应用范围最广的美国也制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下,我们应如何对待权益结合法?假如允许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又应该怎样对其应用范围进展必要的限制?从我国的现

9、实情况来看,权益结合法在一定范围存在仍有其合理性。首先,权益结合法操作简便,会计处理相对简单,降低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难度,在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之法;其次,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确定可识别资产公允价值的规定,购置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第三,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健全,审计处于开展阶段,目前我国存在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本钱为根底,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助于缓解会计信息失真的场面。允许两种处理方法并存,必然对标准会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不同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报告,尤其是利润,影响宏大,缺乏相关标准,那么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受到冲击,不利于会计信息的理

10、解和应用。因此,制订企业合并会计准那么已势在必行。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那么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也要兼顾我国国情,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防止出现无序场面。在权益法应用条件的规定中,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参照国际惯例的较低要求,适当降低权益结合法的应用门槛。如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合并各方的各股东拥有与合并以前一样的表决权和股权,各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根本一样,方可采用权益结合法。但我们有理由认为,参与合并企业的相对规模并不影响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可对此条进展修改;二是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应具有可操作性。这一点在年的号意见书企业合并中表达较为充分,规定了明确的数量限制标准。相比之下,的规定就不那么明确,可操作性差一点。针对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市场的现状,可操作性是准那么制定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三是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考虑知识经济的影响。在这里企业的分类主要是从资产构成来看的,在知识经济时代,许多企业中无形资产占了很大比例,在高科技产业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对此类企业区别对待,如规定无形资产在多大比例以上者不得使用权益结合法,或者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应用此法等。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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