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委托合同云南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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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5 合同编号: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委托合同)(2013年版)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内的组团社与省内外的接待社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亦可供云南省内经营接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与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2、甲、乙双方应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3、凡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甲、乙双方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

2、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4、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法人名称相一致的印章或合同专用章。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6、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标准,不得对抗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者权利。7、本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旅行社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旅行社):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

3、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旅行社):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第二条 【转委托规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托。2、经

4、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经甲方同意的转委托,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旅行社为转受委托的接待旅行社:(1)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2)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3)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4)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5)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第三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

5、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类型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客运服务导游服务景区服务A类预制旅游产品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具有接待

6、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四星级旅游汽车四星级导游AAAA级旅游景区B类预制旅游产品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三星级旅游汽车三星级导游AAA级旅游景区C类预制旅游产品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二星级旅游汽车二星级导游AA级旅游景区D类预制旅游产品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一星级旅游汽车一星级导游A级旅游景区(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

7、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 )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

8、企业要求;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标准。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目的地地方标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

9、用相似标准。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第四条【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章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第五条 【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确认后,一方提出变更的,须经另一方同意。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

10、未变更。第六条 【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旅行社服务费;(6)乙方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金额】 甲方付款方式选择第 种 项: 1、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接待服务费;2、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待服务费总额的 %,余款:在团队到达旅游目的地时支付,或团队离开旅游目的地前支付,或旅游行程结束

11、 日内支付。第八条【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在云南省内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乙方在云南省外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国家旅游局推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2、甲方应告知乙方参团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情况。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甲方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不一致的,乙方以旅游行程确认书为接待标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对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需变更旅游行程确认书 ,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处理。2、因乙方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赔偿后

12、,可以向乙方追偿;若乙方已按甲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标准赔偿旅游者损失的,可充抵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 由于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因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乙方应提前8日(不含8日)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8日(含8日)至5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10%的违

13、约金;出发前4日至2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前1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转委托、拼团的,应向甲方支付接待服务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委托合同,旅游者未随团出行的,还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旅游者已随团出行的,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接待费用。6、因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就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甲方,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7、乙方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就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退还甲方,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8、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相关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乙方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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