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科长挪用百万元开户信用社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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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税务稽查科长挪用百万元 开户信用社被判赔偿 税务稽查科长私开账户,要求纳税单位将税款缴入其账户,一年时间挪用公款达00多万元。蒙受损失的岳阳市地税分局与开立账户的信用社扯起了“麻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由信用社赔偿地税分局百万元。信用社对此不服,日前已上诉到省高院。 科长私开账户挪用百万元 18年,地税分局向岳阳楼区城郊信用社要求借款20万元,约定198年2月26日到期。信用社依合同将贷款发放到了地税分局设在该社的48116账户上。 陈跃进是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科长。1998年月11日,陈以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名义向信用社申请开立9191存款基本账户,

2、但陈没有向信用社提供任何证件,仅预留了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印章和陈本人的印鉴。98年8月4日起到998年11月5日,陈通知岳阳某大型公司将税款汇入到991账户。随后,陈采取开现金支票的方式,先后分51次在9账户上挪用公款101.116万元。案发后,22X年6月10日,陈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地税分局状告信用社 陈跃进被判刑后,地税分局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城郊信用社赔偿本金损失5万元和利息损失。 地税分局诉称,地税分局向信用社贷款260万元后,从998年7月4日到12月25日,地税分局共组织20万元资金打入4816账户用以还贷,数额足以归还信用社全部贷款本

3、息,信用社应直接从该账上扣划。但由于信用社及陈的侵权行为,使得地税分局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并为此承担了本金5万元、利息44万多元的巨大经济损失。由于416账户是不能提取现金的,且账户手续不在陈掌握中。信用社为陈开设了存款基本账户,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对陈出具的无效现金支票予以兑付,同时又对地税分局的贷款不催收不扣划,留下大量闲置资金,使陈跃进能大量提现挪用,最终给地税分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信用社辩称,991账户的开立、管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账户,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现金支票是有效票据,地税分局的经济损失和信用社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地税分局的诉讼。 信用社被判赔百万 岳

4、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根据陈跃进挪用公款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法律,确认地税分局稽查三科是地税分局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陈跃进更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不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主体资格,信用社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正常操作规程。因此,信用社在开户和允许陈支取现金方面有过错。地税分局在陈被追究刑事责任、赃款不能追回的情况下,对造成存款被挪用负有直接责任的信用社,有权提起诉讼。 202X年1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信用社赔偿地税分局10.1万元本金的80%,即0.828万元,及从202X年2月2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的80。 信用社对一审不服。日前,已上诉到省高院。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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