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个人事迹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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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个人事迹材料(精选5篇)第一篇:学籍管理个人事迹材料学籍管理个人事迹材料一、加强自身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自我素质:1、在工作上:本人服从领导安排,爱岗敬业。在积极完成自己的主要职责外,协助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完成学校的各项事宜。2、在政治思想上:我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行为规范二、业务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工作繁重而复杂,其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 过程。其中包括学生注册、考试、成绩记载以及在学习期间出现的转 学、休学、复学、退学、取消学籍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从宏 观上看,各年级学籍管理工作是周而复始循环进行的;从局部看,

2、它 又是阶段性的,需要按照其先后次序一项一项地实施。只有实现管理 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1、每次在学校的新生注册工作中,我总是早早的开始准备相关的 资料,掌握最新的消息,做到了心中有数。所以在我任职期间没有出 现过一次的报盘错误的情况。2、在各班级的学生情况出现人数变动时,我能做到勤问。勤学,勤做,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学生学籍档案材料我能做到勤看,勤写, 勤整理。对先进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知识我能做到勤学,勤思考。3、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又艰巨的工作,因为学籍管理是和 每个学生的学习和就业密切相关,有可能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使 一个学生几年的苦读付诸流水,所以我深知自己做的每一

3、项工作特别 重要,有时候一次报盘我要自己核对几次,然后找学生审核,自己在 发现问题,在纠正,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准确性。总之,学籍管理工作是一个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它不允许你又半 点马虎,也来不得半年虚拟,必须去踏踏实实的付出。作为一名优秀 的学籍工作管理员,在工作中我更应该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更新观念,并努力积极的学习新的理论知识,并且不断的提高自身管 理能力和工作效率。第二篇:学籍管理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研(2005)072号(2005 年 6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

4、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 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二、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5、 教育培养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助教、助研、助管和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 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 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 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

6、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 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 (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 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学费。缴纳学费后,学校在三个 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 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

7、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追究。第八条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但经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 (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 提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 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 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人学手续。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1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8、两周的;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 不能治愈的;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 格的;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 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5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入学手续的。 第十条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第十一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四、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 校、学院(

9、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 经批准擅自缺席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 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 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 等,按同济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 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

10、未获批准而缺席者, 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因病请假的,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 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经学院(系、所)批准并报研 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应 当办理休学手续。五、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当申请休 学。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 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第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

11、当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 所)审核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 ,还应 当提供经指定医院就诊、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证明。研究 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同济大学医院学生医疗就诊暂行办法 办理。第二十条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应当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应当在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所) 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办理 复学手续。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 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只要符合最长修读年限的规定,就可申请继

12、续休 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因事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 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 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三条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当向学校 申请退学。退学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复学。第二十四条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 学校不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因事休学申请。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被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自费出国 (境)申请未

13、成行 者)、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应当经研究生院 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七、退学第二十八条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累 计一学年,或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两学年仍不能复学的;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 完成学业的;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4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或超过四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履行注册手续的;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

14、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1出国(境)逾期不归的;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超过四 周的。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 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 在地)。退学的研究生,可按已具有的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 在退学后三个月内没有接受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 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第三十一条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 籍处理。八、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二条学校和各学院(系、所)定期对在德、智、体全面发 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

15、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 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第三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或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 口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五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九、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 2-3 年,修读年限 2-4 年。博士 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修读年限 3-5 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 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 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规 定的修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其中,在职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 不超过 1 学年的,由学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 习期限超过 1 学年的,由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被 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在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学院 (系、所)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 制2.5年的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1.5学年,学制3年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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