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说明书总则及有关规定等年元月版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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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施工說明書總則及有關規定等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元月版 (97.08.01整編)目 錄一、施工說明書總則3-3二、工程剩廢料管理細則3-12三、各類設備裸露部分油漆塗料及顏色之規定3-13四、局限空間作業注意要點3-15五、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3-23六、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3-30七、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說明書及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3-54八、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則3-61 九、台灣自來水公司共同作業協議組織3-73十、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3-76十一、工程告示牌設置規定3-80十二、自來水公司管線、水池工程試水使用本公司自來水水費繳交作業要點3

2、-87一、施工說明書總則一、本施工說明書總則及其所附之施工細則均為工程契約之一部份,工程契約所附之設計圖,及一切隨後陸續所發給之各項施工詳圖,均屬有效。二、凡甲方所發有關本工程之函件,無論簽送掛號郵寄,或用其他方法遞送,乙方均須切實遵照辦理;如有異議,應於規定期限內用書面提出理由,倘無期限者,應於文到十日內用書面提出理由,否則即視為已予同意。三、本工程施工說明書、圖樣、與詳細表等,如遇不符,或有疑問之處,應即詢問,並遵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解釋;結算時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但為工程習慣上所不可缺者,乙方應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所指示辦理,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四、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視工程進行之需

3、要,得隨時發給各項施工詳圖,乙方應即照做。五、圖樣如有不明晰之處,應以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解釋為準。圖樣上之尺寸,除特別註明之外,均為公制,並以註明之數字為準。未註明數字之處,不得以比例尺估量施工;如因草率從事,致與設計原意不符時,乙方須負責將不符部份拆除重做,其損失不另補償。六、凡工程之某部,見於各種縮尺不同之圖樣上,皆以甲方主辦工程單位所發給之最詳細圖樣為準。七、為工程上之需要,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得通知乙方提出各該需要部份之足尺大樣,由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後,再進行工作;但該項大樣如與施工說明書,及圖樣有不符之處,乙方應先聲明,否則雖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仍應由乙方負其責任。八、監造單位現場

4、人員有督察工程之進行,核准各項工作是否合用,審察各項工作是否合格之權責,惟工程自身優劣之責任,仍由乙方負責。九、乙方應於開工前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辦理後,方可施工(如開工後上述處理方案尚未核准,致無法施工,其工期照計),並應填具開工報告表(表內註明工地負責人並檢附乙方與工地負責人有主僱關係證明文件)及採購須知附件二十六、切結書(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以後並應填具工作報告,其內容包括工人動態、工程進度、材料機具進場使用,及運離等情況,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填送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查核;如屬建築

5、工程,並應將開工情形,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十、本工程之施工步驟、施工方法、工地佈置設備等,均須事先徵得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辦理;如有中途變更,亦應得其同意。十一、本工程如因申請挖掘道路收購土地、申請水權、拆遷建築物、遷移墳墓、各種障礙物及地上地下之電力、電訊、或給水,下水道設備公共設施,或因變更設計,或因甲方供給之材料機具遲延運到,或其他原因,影響部份或整個工程之進行時,甲乙雙方應按實際情形協議延長施工期限,但乙方應於各該原因消失後,全力趕辦。十二、乙方於開工前,應勘查地形,開挖水溝,排洩雨水或其他原因所積存之水,以免影響施工,及損毀材料機具。十三、本工程應儘量接裝臨時水電,以供工程上之應用

6、,所有一切裝設手續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如工程地點附近,無水電幹線,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查驗核准,方得使用其他動力或用水。十四、為維持工地秩序,防止盜竊,或依照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乙方應在路邊及鄰地界,或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指定之地點,圍築臨時圍牆,按工期之長短,及環境情況,依照指示,做刺鐵絲圍牆,竹圍牆或木板圍牆,但如在特殊情形,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免做者,不在此限。十五、在建築基地範圍內,所有地面妨礙施工之損毀及廢棄物,如籬柵、樹幹、樹根、亂草、垃圾、石塊等,乙方必須將其清除出場,但不妨礙建築物或道路之樹木,不得隨意採伐。工程進行期中,乙方應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指示,隨時派工清理工地,保

7、持清潔。十六、乙方應視工程之規模,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搭建穩妥及足敷應用之鷹架及跳板,以便施工及察看工程之用。搭建鷹架,除事先許可者外,均不得依靠牆壁或模板。凡可能影響行人安全,或其他需要時,鷹架外面,應照指示,以竹籬笆或其他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之材料圍住。鷹架均用16號以上之鍍鋅鐵絲紮緊,並應經常派員巡查,以昭慎重。如仍發生意外,由乙方負其全責。鷹架之樓梯,必須用木樑,應將踏板,防滑小條,及兩側扶手,裝設齊全。十七、本工程進行中,乙方對於鄰近之公私財產,建築物道路、樹木溝渠或土地上下之管線等公用設備,或其他產業,須善加保護,如因工程之進行,致發生損壞或坍塌等情事時,乙方應負修理及賠償之責;乙

8、方並應置辦一切足以預防公眾危險之設備,如籬笆、路燈、標誌、急救藥品等,尤應特別注意防害設施,如仍發生大小危險事故,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十八、乙方負有襄助另工程之乙方進行本工程各種工作之義務,倘有必須穿鑿挖掘及修補,以配合另工程之乙方各項工作之處,雙方均應遵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指示,立即辦理。乙方或另工程之乙方之工作,如果延遲或錯誤,至發生不必要之措施時,致所有該項穿鑿挖掘及修補之費用,皆由延誤方面負擔。十九、凡工程完成後,在外面不易查看之工作,於施工時,應有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在場監督辦理。並在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後及重要處所(如土建工程基地開挖之前後地貌、地層之走向、鋼筋之排紮、混凝土之澆置

9、、搗震、各部重要結構施作之過程,或管線開挖、各節點施工情形及管線之組合、新舊管連絡、回填砂及碎石級配料、窨井、檔土設備之施工情形、路面修復前後之狀況)拍攝彩色照片送交甲方監造單位備查,基礎或管溝開挖後之尺寸深度或各部厚度、鋼筋、管線等完工後不能明視之尺寸或易遭埋沒部份,應豎立或橫置水平尺藉其刻度表示尺寸。照片尺寸為四吋六吋,所需拍照費用已包含於承商管理費內,不另計價。如屬管徑1000公厘(含)以上管線工程,每一支直管在埋設前務必於管內噴(寫)製造之編號;承商於每埋設250M(約)管線完成試水前,須有檢測(CCTV)管線內部狀況之影片,以利檢視管線內部有否清除乾淨,並做為驗收之依據。承商於作管內

10、可移動式監視設備(CCTV)檢測時,需會同監造及接管單位人員辦理並作成書面紀錄(需附承商、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接管人員共同參與之照片),經監造及接管單位人員確認管內已潔淨無雜物,始准予承商繼續施工。前述之檢測過程除全程錄製外,並請承商將檢測影片轉錄三套光碟片送監造單位保存以作為驗收之依據。廿、本工程應進行某一階段,如基礎放樣、基礎開挖、模板支架、鋼筋紮放、及模板裝拆封,乙方均須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經認可後始准繼續進行次一步工作,如按規定須報請當地工務機關查驗者,應由乙方負責隨時前往申請辦理。廿一、本工程如包括拆除及挖掘屬於業主或有關機關之建築物,或設備時,乙方應事先與監造單位商妥施工程序。拆下之物

11、料,應依照規定辦理,或全數繳還,如有損壞遺失,應負責賠償。廿二、如乙方為求便利施工,而擬暫時遷移或改道之地上或地下物時,可報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後,由乙方設法暫時改道或移置,完工後恢復原狀,如為工程之所需,其地上物或地下管線須事先遷移才能施工,其責不在乙方者,其所需遷移費用由甲方負擔。廿三、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承辦本工程契約所定之全部人工、材料、以及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品機具。廿四、乙方所招請之工人,如技術低劣,不聽指揮,或工作過份遲緩,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通知撤換,乙方應即照辦。廿五、本工程開工時,應由乙方視需要先行搭蓋工程庫房、工棚、廁所等,以便工人住宿,及堆放材料機具之用,其地

12、點及構造,應先徵得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同意。廿六、各項材料,皆應先將樣品送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並暫予保管;將來工地上所用材料,皆須與核准之樣品完全符合。乙方並不得僱用自行拼裝或未領牌照之車輛,載運施工材料及廢棄土(物)。乙方應使用登記檢驗合格之標示砂石車載運砂石,避免污染環境及牌照污穢並不得發生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違法及超載車輛禁止進出工地,其有違反者,得標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廿七、規定由甲方供給之各項材料,均按合約規定數量,施工期間在指定地點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點交乙方,除瑕疵者,不得請求更換,即須負責妥為保管,謹慎使用。如因保管欠週,使用失慎

13、等原因,致有數量短少或變質;或因小搬運中損壞遺失,或中途變換等情事,概應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材料運入工地後,須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點驗,嗣後逐日使用,須列表報告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並隨時接受其查驗。各項甲方供給材料,如有剩餘,乙方應負責將此剩料運回,所需運費由甲方負擔。廿八、材料存放,必須整齊有序,並不得妨礙任何工程之進行。所有應保持乾燥、或避免日曬、或其他重要之材料,無論甲方供應或乙方自備者,均應依規定適當管理儲存。爆炸物及危險物品,應另行擇地建庫存放,並按政府機關頒佈之加強爆炸物管理應注意事項辦理。廿九、工場上所有材料、鷹架、支撐、及機具等,非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運離,不合格之

14、材料,須立即運出工地;如經屢催不辦時,甲方得代為運離,如有散失,甲方概不負責,所有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在未付款內扣除。卅、乙方應適時備妥各種機具,配合施工;必要時乙方須依照甲方規定之機具表,配備齊全,並隨時接受監造單位之查驗。卅一、規定由甲方撥借之機具,由乙方按核定數量及規格,向甲方倉庫具領足堪使用之機具,並自行運至工地安裝使用,運費由甲方負擔;如不堪使用時應立即反應並更換之。使用完畢後,應完好歸還,負責送至指定倉庫,運費由甲方負擔。上項撥借之機具如有遺失、或損壞後無法修復時,乙方應即照原物,或經甲方核定同等品質之機具歸還或賠償。卅二、如乙方所僱之員工或第三者,因失慎或故意,致發生事故或死傷

15、,或損壞已做工程或進場材料時,概由乙方負責撫卹或賠償,其甲方無涉。但在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另有明訂者,從其規定。卅三、如乙方使另工程之乙方,或另工程之乙方使乙方,因本工程而受損害時,此項損害,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向受損害人料理清楚。若甲方因上項損害或因乙方與其他第三人涉及債權債務糾紛致甲方被控訴,則一切損失及訴訟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卅四、乙方除應遵守本工程契約所載明之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規、衛生規則、交通治安法令、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如屬建築工程,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各項申報事宜。若違反規定而遭相關主管機關或甲方取締之罰款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款甲方依工程契約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卅五、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有解決及處理一切關於工程上之疑問與爭執,及關於乙方與另工程之乙方間一切糾紛之權責,並須於最短時間內處理之。卅六、凡因辦理本工程致發生之各項稅捐,及應用機具房屋土地等之租費、水費、電費及電話費等,均由乙方負擔。卅七、工程已屆估驗計價日期,如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暫停估驗,或扣留一部份款項,至乙方將該情事處理至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滿意為止。(一)工程或材料有不妥之處,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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