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经费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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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费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经费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

5、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经费管理体制。第五条 根据机构建制、经费管理体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国家税务总局,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核算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

6、、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经费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统一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允许单位和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

7、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第十一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使用统一的会计软件。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级国家税务局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第十五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内部加强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七条 会计处理

8、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九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第二十二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 资 产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

9、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当在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记帐。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暂付款业务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当按实际耗用数列支。

10、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有价证券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购入的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

11、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帐。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对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12、。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 负 债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各级国家税务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各项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第三十条 应缴预算款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直接收缴的部分)、没收财务变价款、无主财务变价款、脏款和脏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第三十一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

13、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暂存款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种应缴款和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第三十三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帐。第五章 净资产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第三十五条 固定基金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记账。第三十六条 结余是各级国家税务局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六章 收 入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14、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三十八条 拨入经费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财政部或上级单位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财政部或上级单位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而直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第四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记账。第七章 支 出第四十二条 支出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票证账表印制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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