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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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 事项类型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4 事项名称5 实施主体实施主体6性质7 承办机构8 联办机构9 办理地点10 办理时间咨询及11监督电话12 设定依据行政许可主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子项名称兴宾区民政局法定机关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外)。城南新区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6:00咨询电话监督电话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016 年 3 月 16 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

2、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251 号公布,自1998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网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13 实施对象14 行使层级15 权限划分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

3、关核准。拟修改章程的兴宾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网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16行使内容兴宾区民政局负责兴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7通办范围无。法定办结2

4、0 个工作日。18办结时限时限承诺办结12 个工作日。时限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自 1998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条件为:19实施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3、 4。特殊环节环节名称无21 (含中介服务)办结时限无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审查方式22及标准(一)

5、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 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登记表,涂改无效;2. 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23 办理流程24 数量限制收费标准25及其依据26 结果名称27 结果样本28 办件类型29 办理形式30 预约办理31 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3.表格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 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4.“盖章”处,须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5. 表格内容请用计算机填报,统一使用4 号仿宋字、 A4 纸打印(包括另附的材料)。(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

6、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2.材料要求:修改章程的理事会实到人数是否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修改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后的章程是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格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文字是否清晰。详见附件1。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修改章程核准表。详见附件5。承诺件。窗口办理。不可预约。/自取。33 运行系统常见问题

7、34 及注意事项常见问题34 及注意事项35 责任事项36 追责情形兴宾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1. 修改章程核准表应手写还是打印?答: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 ()下载修改章程核准表 ,按要求, 使用黑色钢笔、 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2. 修改章程核准表应提供几份?答:修改章程核准表 、参会理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新章程均为一式二份,办结后退回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留存。3.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有哪些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251 号公布)1. 受理

8、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 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主要包括修改章程核准表、 新章程等法定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在修改章程核准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办结许可。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修改章程核准表,送达并信息公开。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 法律法规规定

9、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不予受理、许可的;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予以审核同意的;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表现形式数量1.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1. 严格执行民办

10、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高心民政局窗口首问责任非企业单位登记管不严格、不公正人理暂行条例等法2.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律法规;民间组织管理股承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低2. 规范工作程序,办人严格审核4加强制度建设;3.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低3. 加强对工作人员兴宾区政务服务中批、把关心民政局窗口负责人教育和培训;4.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4. 重大事项须经局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高务会研究报局长办各环节有关人员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会审定。公正性的行为附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2. 申请材料目录3.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空白)4.

1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5.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图片)附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 个工作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民间组织管理股承办人提出意见(限7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批(限5 个工作日)制作核准文书由服务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书(限时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申请材材料类型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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