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护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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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注册护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注册护士的科学管理,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促进护理 专业队伍健康发展,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护士,是指按照护士条例取得护士资格并经 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护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 任护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三条 医院注册护士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应当严格按 照护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保障护士权益,规范护理行为,对护理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设定、注册护士配置、注册护士培训、考核

2、和晋升等方面实施全面、科 学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护理专业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注册护士管理工作的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 注册护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科学规划注册护士 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贯彻执行注册护士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落 实本机构注册护士管理和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 立并完善注册护士的聘用管理、考核奖惩、职称和职务评聘等规章制度,明确护 理管理部门在

3、注册护士管理方面的责任。第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对护理岗位进行科学分 类、合理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及对护士的能力、工作要求,保证临床护理岗位护 士的配置,制定并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提高护理专业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 术水平。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和实施向临床护理岗位倾斜、体现岗位与绩效的收 入分配制度。注册护士的薪酬分配要与护理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服务 对象满意度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第九条 医院应当根据护理工作特点,研究和制定护士的职业发展规划, 明确护士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在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 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鼓励年

4、资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护士长期在临床护理岗 位工作。第十条 医院应当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临床护理实行责任 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由责任护士完成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 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各项护理任务,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整体护理 服务。第三章 护理岗位管理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实行护理岗位管理,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 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第十二条 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他护-rmI亠理岗位。第十三条 护理管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从事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岗位,一

5、般 包括:护理部岗位和护士长岗位。医院应当根据规模、任务及管理幅度将管理人 员分为护理部、科和病房(区)三级管理岗位,或者护理部、病房(区)两级管 理岗位,确保管理工作效率。有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还应当逐步设立护理副院长管理护理工作。第十四条 临床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主 要包括:病房(含重症监护病房)、门诊、急诊科、手术室、产房、血液透析室、 导管室、腔镜检查室、放射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等直接服务于患者的岗位。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手术室、血液净化等专科护理技能要求较高的临床 护理岗位可设专科护理岗位。承担临床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医院,需设置临床带教岗位。临床带教 护士

6、不能脱离临床,在从事直接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护理专业学生、新 入职注册护士的临床带教工作、新业务技术的培训以及针对护士能力的临床培 训。第十五条 其他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非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 主要包括:消毒供应中心、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病案室等间 接服务于患者的岗位。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护理岗位目录、岗位职 责和任职条件,岗位的任职条件与护士的工作经验、能力、技术水平、学历、职 称等相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技术和专业要求,对注册护士进 行分层级管理,并根据注册护士的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职称,在

7、相应技术难度和专业要求的护理岗位工作,体现能级对应。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每年进行护士离职率、离岗率的调查,并进行分析加强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稳定性。注册护士的配置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注册护士的科学配置,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 服务量和服务效率,全面统筹、科学合理、弹性动态地进行护士队伍的科学规划 和合理配置。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经过上岗培训的护理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按照护理岗位的职责要求合理配置符合相应要求的注 册护士。护理管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具有临床护理岗位的工作经验,具备护理管 理的知识和能力;医院应当通过公开竞聘,选拔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从事护理管

8、 理岗位工作。临床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分类,结合岗位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工作风险等要素合理配置、动态调整。其他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该岗位职责所涉及的护理工作内容配 置注册护士。 护理管理岗位和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应当占全院注册护士总数的 95% 以上。第二十一条 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遵循以下原则:(一)病房应当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备和安排注册护士;(二)重症监护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应当保证注册护士与患者比为 2.5-3:1;(三)全院普通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平均比例应当0.4:1; 级护理患者平均比例为60%以上的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比应当0.6:1;新

9、生儿病房,注册 护士与患儿比应当0.6:1。(四)病房夜班实行双人在岗,确保2名以上的注册护士夜间值班。部分 护理工作量小、患者数量少且病情较轻的临床科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保证患者安全和护理质量。第二十二条 门诊、急诊、手术室等部门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门(急)诊 量、治疗量、手术量等因素配置注册护士。急诊观察室应当设有相对固定的注册护士,急诊观察室注册护士与患者比 应当0.4:1。急诊抢救室注册护士与患者比 1.5-2:1。手术室注册护士与手术台 次比为2.5-3:1。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根据各科室特点、护理工作量实施科学的排班制度, 对注册护士进行合理调配。需要24小时持续性工作的

10、临床护理岗位应当科学安 排人员班次。在护理工作量较大的时间段和科室,增加注册护士的数量,保障医 疗护理工作安全、有序落实。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制定护理人力紧急调配预案,建立机动注册护士人 力资源库,及时补充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缺失,确保满足突发事件以及特殊情况 下临床护理人力的紧急需求。第五章 注册护士的培训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注册护士的实际业务水平、岗位工作需 要以及职业发展,制定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并保障护士按照计划接受培训。注册护士每年至少完成 90 学时的院内或者院外的培训。医院可根据注册 护士的工作能力、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培训学时。第二十六条 注册护士的在职培

11、训包括注册护士规范化培训、岗位继续教 育培训。第二十七条 注册护士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从事护理工作 3年以内的年轻 护士。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护士素质、医院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标准、责任 制整体护理的要求及临床护理技术。培训方式以临床科室带教式为主,应在医院 内科、外科等大科系进行轮转培训。第二十八条 注册护士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主要针对完成规范化培训后定岗 的护士,培训内容要与其护理岗位要求相结合,以新业务、新技术为重点。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专科护理岗位注册护士的培训和从事护理管理岗位注 册护士的培训,应当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第六章 考核与晋升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并实施注册

12、护士定期考核制度,公正、客观、科 学地考核注册护士的工作数量、质量及其专业技术能力,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注册 护士评优奖励、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注册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 业务水平测评。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 求,完成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服务对象满意度及服务对象的投诉 等情况。职业道德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护士执业过程中秉承救死扶伤、“以 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团结协作、严谨慎 独等情况。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护士掌握诊疗护理规范和标准,为患 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和解

13、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十二条 医院对注册护士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 平测评时,应当以日常工作过程和表现为主要考核依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客观、科学。第三十三条 注册护士均应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一定年限方可晋升职称。 注册护士的职称晋升应当注重临床护理实践能力,将护士护理患者和完成岗位工 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因素,与定期考核结果 相结合;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的晋升优先于非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职称晋升应当注重护理的临床护理水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 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

14、护士条例和本办法 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注册护士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注册护士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注册护士的配置情况;(三)注册护士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四)注册护士的考核、培训、晋升和待遇情况;五)注册护士在职培训情况。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方面存 在问题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果要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等相 结合,做出相应处理;违反护士条例规定的,依据护士条例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 医院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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