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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一 条为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点技术难题,或引进行业中先进且效益明显的重点项目,与有关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以期提升企业研 发能力和水平,达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目的,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 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方面的管理。第三 条 钢铁研究发展处为公司开展与高校及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选定项目,考察交流,选择合作单位,并组织讨论,拟定、签订技 术合作协议。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估;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对于 成功项目进行成果转化并推广使用。第四 条 冶金技术处参与项目的交流讨论以及项目的实施。第五 条 相关制造
2、部参与项目的交流讨论,是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做好 与合作方的配合工作,推进项目实施。第六 条 高校及科研院所是合作项目的实施推动主体单位,在合作协议指导下 有权利要求合作单位给以配合;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项目总结报 告及效果评估。第七 条 技术合作项目可由钢铁研究发展处、冶金技术处、相关制造部提出, 钢铁研究发展处统一选定。第八 条 钢铁研究发展处对于选定的项目组织研究讨论,需要同高校及科研院 所合作的,由钢铁研究发展处处长审批后组织相关单位交流考察,形 成技术合作初步意见报告,报主管技术副总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 条 技术合作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钢铁研究发展处与技术合作单位共同
3、拟定技术合作协议,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 条 技术合作协议的签订由技术合作方技术负责人与我司主管技术副总签 订。第十一条 钢铁研究发展处负责项目的监督实施,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 予协调支持。第十二条 技术合作方应遵守技术协议中的合作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切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三条 技术合作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原则上在技术协议中规定;但应根据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展以及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在费用支付上作为第十四条 钢铁研究发展处负责召集项目的阶段性实施讨论评价,技术合作方参与 讨论,对于项目偏离目标,实施已没有价值的,经讨论确认后报公司主 管副总审批中止,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五条 钢铁研究发展处应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对于合作技术项目的评价进 行汇总后报公司领导批准,作为技术合作方合作费用最终支付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合作引起的双方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在此过程 中,法制室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第十七条 技术合作项目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技术合作项目终止。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同。附件 1: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业务流程流程名称: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业务流程钢铁发展处冶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