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62326986 上传时间:2023-09-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佛山市三水区2011年度公务员学法考试答案(自考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1、B 2、B 3、C 4、C 5、D6、B 7、B 8、D 9、D 10、B11、B 12、D 13、A 14、C 15、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1、ACD 2、ABC 3、AC 4、ABCD 5、ABD6、ABCD 7、BC 8、ABCD 9、BD 10、ABCD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10题)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工资 3、身体健康4、三至七人 5、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 6、本行政机关7、隐患早排查 8、绩效 9、责任追究制度 10、村民小组四、简答题(每题9分,共3题)1、简述法律

2、起源的一般规律。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2、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答: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包括: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

3、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3、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

4、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五、论述题(每题14分,共28分)1、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

5、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基本区别: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以依法限制相对方的权益、惩戒相对方,为其设定某种义务为根本属性,处罚决定不同相对方停止或应 允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失效,且罚、没款不能返还。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 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实施机关不尽相同:行

6、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2、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六五”普法的重中之重,请问其意义何在?答: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效果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通过抓重点对象普法,能够有效促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六五”普法规划指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强调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职

7、责。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因此,规划提出要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划强调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