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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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5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申请人:被申请人:X申请事项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 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 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 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 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_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 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

2、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 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 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 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 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 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 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 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 子的行为造成的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3、与事实不符。本 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 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 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 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 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 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 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 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

4、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 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 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 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 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 人承担次要责任。此呈_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11月?日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

5、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 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 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提出请求和理由:一、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 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 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6、(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 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 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 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 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 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

7、管 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 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 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 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 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二、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 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

8、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 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 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 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 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 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 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 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 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

9、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 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 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 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 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10、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 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 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 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申请人:年 月曰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3申请人: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某队, 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 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申请人于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第110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

11、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第110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 事故责任。事实与理由:一、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 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 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 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 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 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

12、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 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 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 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 于靠边占道驾驶”。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 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 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5、

13、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 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 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 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 压致伤。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 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 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

14、 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 车实行右侧通行。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第110号交通事故认 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 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马某二O_年

15、五月五日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相关注意事项:1、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 请书。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承担法律责 任。3、为保证复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师复印事故现场材料及相关证据,按 交警调查情况书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4申请人:(死者之妻),女,汉族,70岁,人,住_市区乡村,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4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 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 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 碍物土丘没有记录。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 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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