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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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情景分析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第六章 授信发放1第七章 集团授信14第八章附 则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2、私营企业中

2、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2、 融资性担保机构。3、 房地产业(“72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

3、(“P8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4、 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5、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 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7、 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8、 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9、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第三条 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1、 根据现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规

4、定,已有授信客户如连续两年突破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原则上应移交公司业务条线进行管理。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5%、且企业销售维持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本着客户自愿,分行内部协商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2、 如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3、 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第四条 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1、 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

5、证、信用证、票据承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2、 低风险业务,特定客户贸易融资或一年以内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客户,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3、 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务。第五条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1、 统一授信: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2、 审贷分离: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3、 贷放分控: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与控制,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4、 资产组合管理: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从整体上优化和

6、调整风险资产的分布与配置,提高授信业务的资本收益率;5、 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运用风险定价等量化工具,通过对授信条件的灵活调整,实现业务部门对单个客户收益与风险及成本的平衡,提升我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及收益水平,以资产组合管理等量化技术监控中小企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通过对授信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整体收益覆盖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对全行净收益的贡献度。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批准,按照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分行。分行可以本办法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

7、部(中小企业)1、 制定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2、 建立与维护我行的中小企业业务品牌;3、 在总行风险政策框架下,拟定中小企业业务的授信管理制度;4、 指导、监督、评价全行中小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5、 对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实施组合管理;6、 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定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任职资格;7、 研发中小企业相关产品;8、 负责全行中小企业服务的品质管理。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1、 指导拟定全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2、 监测全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3、 审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4、 建立与维护中小企业评级模型。第九条 总行授信执行部1、

8、对中小企业业务流程中的发放审核、押品管理、授后监督及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后评价;2、 负责对按规定由授信执行部门接收的中小企业不良授信进行清收;3、 负责审核中小企业授信呆、坏账的核销。第十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与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共同确定对公客户的分工定位、存量客户移交等业务发展原则与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中小企业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的开发、推广与维护。第十二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 1、 负责建立网点与中小企业业务机构客户营销与业务受理的有效联动;2、 负责中小企业客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以及相应

9、的产品研发、推广;3、 针对网点开展有关对公服务销售流程、产品推广及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等方面的专项培训。第十三条 总行个人金融总部与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建立信息沟通与联动机制。第十四条 分行可参考总行部门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各部门职责。第三章 情景分析第十五条 情景分析工作指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风险和银行获利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中小企业业务的目标行业优先次序,动态控制行业风险及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第十六条 一级分行应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立情景分析专岗,由专人负责情景分析工作。设立信贷工厂的二级分行应设立情景分析岗位,配合一级分行情景分析人员完成行业分析、

10、行业预警、授信政策制定等工作。第十七条 情景分析人员基本职责为:1、 结合当地实际,分析行业及产业集群的各自特征,确定本地区行业优先次序,为市场营销人员提供行业指引。行业优先次序分为:优先支持、一般支持、限制支持及禁止支持四大类。情景分析人员应根据外部宏观经济及行业变化和总分行出台的政策动态调整行业优先序列,行业重检频率每年不低于一次。2、 密切关注与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辖内授信资产分布等情况的变化和外部突发事件,根据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中小企业特点,制定及调整中小企业业务的区域性行业和客户群授信政策,动态控制行业风险及

11、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3、 定期对主要行业进行调研和分析,对区域和行业的资产组合比率提出建议。情景分析人员应每季一次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提交专项调研报告。第四章 授信调查第十八条 授信调查工作由客户经理负责。第十九条 授信调查的基本原则1、 授信发起人应对授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2、 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应由双人参与、共同负责;3、 “实质重于形式”。在对客户的授信调查过程中,应注重核实其销售收入和盈利指标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4、 注重收集中小企业及其业主的非财务信息,并将此作为授信调查结论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授信调查的基本内容1、 企业借款资格

12、、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关联企业情况;2、 企业业主个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状况;3、 担保品或保证人的情况;4、 资金需求测算;5、 企业与我行的合作情况及效益预测。第二十一条 授信调查的基本要求1、 客户经理须现场查看中小企业经营场所,须对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团队核心人员)进行面谈。现场查看及访谈内容需有书面记录。授信上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深入的现场调查,对于授信总量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提高现场调查频率。2、 客户经理须检查核实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原件、复印件核对,资料与原始凭证或者实物核对,确保上报资料及调查内容真实性。3、 中小企业授前调查应至少由两名客户经理(或

13、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共同参与。4、 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配合客户经理调查中小企业资信,对于授信总量超0万元(含)以上授信项目,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中小企业资信,同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面谈,并有书面记录。各分行应结合市场情况,规范面谈与现场调查内容。第五章 授信审批第一节 授信审批模式和流程第二十二条 在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各级销售单位设立业务端有权签字人,负责业务端的风险审核,与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负责。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由销售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兼任。第二十三条 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根据资历与水平分成若干等级,分别有权审核相应金额的授信。业务端有权签字人的任职资格由一级分行中小

14、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认定。第二十四条 每一笔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必须由一位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和一位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审批核准,两者意见不一致时,以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意见为准。销售单位如有异议,可按本章第六节规定提请复议。第二十五条 流程示意图授信审批流程示意图:流 程审批审查审核发起专业审批人信用审查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客户经理岗 位信用恢复流程示意图:流 程审批审查审核发起专业审批人信用审查授后管理单位负责人信用恢复人员岗 位第二节 客户信用评级和准入第二十六条 我行进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目的是对授信客户和授信担保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和确认,其结果是进行业务授权、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授信审批决策、授

15、信风险定价、产品组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及相关保证企业(含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由授信发起单位初评,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具备综合类或客户评级类“评级专业人员”资格的人员审核,原则上由一级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认定,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可进行转授权。第二十八条 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除向上推翻以外的信用评级的终审认定。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上推翻的终审认定。总行风险管理部在监控检查中,如发现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的客户评级结果存在较大偏离,可上收评级认定权限。第二十九条 评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认定。第三十条 依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将中小企业客户划分为三类,便于对其进行分类管理。1、 类客户:信用等级在BB-(含)以上的客户;2、 类客户:信用等级在B至B的客户;3、 类客户:信用等级为-、CCC的客户。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客户授信的基本准入标准:1、 企业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经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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