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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地位、特点和基本原则高绍林【期刊名称】天津人大【年(卷),期】2013(000)009【摘要】一、地方立法的地位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理解的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 府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 性法规;3.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4.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 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总页数】4页(P19-22)作 者】 高绍林作者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正文语种】 中 文【相关文献】1.试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2.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3.地方 立法系列专题(一) 地方立法的特点4.地方立法系列专题(一)地方立法的特点5. 地方先行立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制路径-基于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实证研究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