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独角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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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角兽网校第四部分国际交往法一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一、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范围特权与豁免数量外父关系接受国中央 机构主管全局接受国全境宽彼此只能派遣一个使馆领事关系接受国相关 地方机构侧重保护商 务、侨民利益协议的辖区窄可协议派遣若干个领馆(二)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等级职务、义务使馆的等级大使级、公使级、代办级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使馆的义务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2. 使馆的人员馆长大使兀首向兀首派遣的最咼一级使节,享有最咼礼遇公使兀首向兀首派遣的第一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2、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办”不 同一般外交人员 亦称外交官员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父事务的咼级别外父官武官作为武装力量代表,处理车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外交秘书分一、二、二等,按指示办理外父事务和文书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与外交官同一 户口的家属共冋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官冋样的特权与豁免其他人员(并 非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使馆人员的派 遣馆长、武官、派遣非派遣国国籍者担任外交官,须经接受国同意,此外 的其他人员之派遣无须接受国同意何时可开始 执行职务使馆馆长,自“递交国书”开始执行职务;馆长以外的其他使馆人员以

3、 “到达接收国时”开始执行职务3. 领馆的等级、职务、义务等领事馆的等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 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领事馆的义务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4.领事馆的人员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领事官员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 从事某些职务彳丁政技术人员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何时可开始执馆 行职务馆长,自获颁“领事证书”开始,其他人员以“到达接收国时”开始【例

4、题】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艮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1-34,单选)A. 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 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 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 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5. 使馆、领馆馆舍及寓所的特权与豁免馆舍及寓所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及财产使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绝对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不可 推定同意而进入;使馆及财产绝不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使馆安全 与安宁的

5、责任领事馆馆舍及财产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发生火 灾等事项时可推定同意而进入;财产必要时可征用,但应给予及时 充分有效补偿特别使团之寓所其寓所不得侵犯,但发生火灾时,可推定同意而进入外交官员私人寓所非经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6.使领馆及其人员的通讯自由、税收特权、免除査验、免除作证义务的特权与豁免等主体特权与豁免通讯 自由使馆可米用各种通讯方式,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 报机;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扣留;外交信差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 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特别外交信差,在将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 后,不再享有豁免权)外交邮袋可以委托商业飞机的机长转递,但

6、机长非外交信差领馆非经接收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领事邮袋,有重大 理由,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时,可以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则邮 袋须退回原发送地;领事信差,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监禁税收 特权使馆、领馆免纳捐税、关税外交官员免纳捐税,主要指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私人用品,免除一切 关税及类似税费;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 国民,享有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使馆行政 技术人员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 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再该国永久居 留者,享有相同的特权使馆服务 人员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领事官员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免纳

7、一切捐税;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 品的消费品,免纳关税领馆雇员领事雇员及其家属免纳捐税;领事雇员免纳初到任时的安家物品及 个人消费品的关税免除 查验 特权外交官及同户家属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有非免税物品、有接受国 法律违禁品时,在外交人员或其代理人在场时,可以检查。领事官及同户家属私人行李免受查验,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 场时进行。其他人员私人行李不能受海关查验作证义 务的豁 免外交官员无作证义务领事官员仅就职务行为免除作证义务,但如果拒绝作证东道国不得米取强制 措施其他动旅行自由;有权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等7. 使馆和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及其例外刑事管

8、辖豁免外交官员人身绝对不可侵犯,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领事官员一般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但领事官员犯重罪的可管辖,已作出 的判决可执行民事、行 政管辖 豁免及 其例外外交官员 之例外1.外父代表以私人身份参予的私有不动产的物权的诉讼2.外交代表私人参予的继承案件3外交代表私人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4外交代表主动诉讼引起对他主诉之反诉领事官员之例外1.领事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订立的契约之诉讼2.领事官主动诉讼引起的反诉3与第三者因车、船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的意外事故发生的诉讼特权的放弃外交官员只有国家才能放弃、个人放弃及反对放弃均属无效领事官员同上【判断】使馆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的地方限于使馆的工

9、作区,外交官的私人寓所在必要时 可以推定同意而进入。()【判断】外交代表对其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私人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民事和行政诉 讼,不享有豁免权。()【判断】领事官员在东道国非以代表派遣国的身份签订的任何契约引起的纠纷,都不享有民 事管辖豁免权。()【判断】领馆及其财产绝不能征用。()【判断】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在接受国都无出庭作证的义务。()二、条约法规则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一无需“全权证书”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在接受国议定条约、国家向 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的议定条约(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 情形一一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3)符

10、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 一般程序:谈判议定约文(全权证书)签署(草签、暂签、正式签署)一一批准一一交换批准书;(2)多边条约的加入3.条约对一国正式生效 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4.条约的登记(1)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速向联合国秘书 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 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2)一国登记即可,联合国也可依职权进行登记5.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提出条约对自己生效时提出,其他当事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禁止提出保留的情 形条约规定禁止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

11、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允许的保留一一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一一则保留得到全体接受方有效提出保留的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条约当事 国自行决定是 否接受在保留国与接受国间按保留范围修改相应条约条 款在保留国与反对国间:如果反对国不反对条约在两 国间生效,则仅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国与反对国之间,适用原条约的规定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 改变相应条 约条款保留所涉规 定不适用于 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6. 条约的效力及适用条约的效力条

12、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若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如第三国无相反表 示,应推断其接受。若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条约当事国将来 如修改为第三国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亦须经其同意。条约的适用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朔既往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除非另有声明,否则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条约冲突时的适用(1)条约本身有规定则从其规定;(2)条约本身无规定:a、当事国完全相同一一后 约取代先约;b、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一一个案处理条约适用时的解释(1)一般规则:目的和宗旨、上下文和通常含义、 善意解释;必要时参考补充

13、资料如早案和会议记 录;(2)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 解释,无约定则双方文字均为作准文本。遇分歧则 调和。依据条豹本身的现狙ir r当爭国完全棚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的无视定v为书国不完全相同匸个案处理7.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 施的主要原因(1)条约本身规定;(2)当事方同意;(3)单方解约(允许 才可);(4)履行完毕;(5)被代替;(6)履行不可能;(7) 当时仍丧失国际人格;(8) 断绝外父或领事关系;(9)战争;(10) 一方违约(重大违约);(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一方重大违约的后果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 部分停止

14、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 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 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8.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国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国务院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3)须经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有关司法协助、引 渡的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 条约、协定;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4)全权证书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 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 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独角兽网校www.dujiac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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