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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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 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 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关 键 词】视听资料证据收集 运用【正 文】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 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修改

2、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 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既不 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 案件的书证。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 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 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 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 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

3、 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 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 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 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 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 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当 然,也能记录变动现场,与

4、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有同等的效果。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录像系统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性和 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痕迹物证的遗漏,避免因现场勘查不到又要反复勘 查的弊病,同时也能弥补现场照相速度相对比较慢的缺点。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录像磁带中记录着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尤其是利用秘密 监视录像技术手段,能够真实记录下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确凿证据。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 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 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

5、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庭审判 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 的客观性和证明力。(二)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 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 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录音 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 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例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 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哪些话,另一方面以其所反映的讲 话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 情。当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录音时,熟悉情

6、况的人能够很快作出 辩认,讲话人也不容易像否认证人证言那样否认自己的声音,即使讲 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仪进行声纹鉴定得出是否同 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三)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 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 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 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 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 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计算机储

7、存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 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 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 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 的声纹、眼纹、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 证;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按照统一的程序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 材料同千百万份档案进行检索比对结果,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否系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其他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范围比较广,主要是指利用激光、 空间、红外线、X射线、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经过

8、其自身运转所获得并显示出来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供人们直接 判断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这种证据的技术含量比前三种证据更高,适 用范围更广泛,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与世界先进科技相比还有 一定距离,这种高科技证据的运用还不普及,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三、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性及弱点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视听资料具有客观、准确、信息量大;直 观、生动、形象;动态连续性;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等特性。同 时,视听资料也有其弱点:首先易被伪造、变造(如通过剪辑、删 除、重新编辑、消磁等方式改变原始数据);其次视听资料被篡改、 伪造后不易被发现,一旦采纳,能导致案件事实性质认定上的错误; 再次视听资料科技含量高

9、,同时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 化。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熟练地把视听资料运用到侦查活动中, 必须造就一批掌握现代科技,具有高素质的侦查队伍。四、视听资料收集方式、程序与制作(一)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收集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 料,不同于其它证据的收集,它必须运用专门的视听技术手段进行, 根据案件侦查需要,收集视听资料分为收集和秘密收集两种方式。 1、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2、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 3、有关知情 人、证人提供;4、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 5、搜查、 扣押;6、勘验检查中提取; 7、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直接制作; 8、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

10、作。(二)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及制作1、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2、办案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 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 案;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 当保密;3、公安机关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 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 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 存人、是否属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办案人员、 交出或提供人均

11、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4、办案人员在勘验、检 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抖证据的应予扣押。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 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 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 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 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办案 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5、办案人员或办案人 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 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 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

12、取人应将 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 录附卷。办案人员或办案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 取人应将荻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术 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 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6、办 案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必 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 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三)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1、收集视听证据,必须由具有收集资格的技术人员(或办案人 员)负

13、责实施,而且收集主体不得少于两人;2、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 须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其案件事实,在收集及制作过程中不得带有倾 向性和感情色彩;4、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应以收集原始资料为原则,并 注意防止在制作中失去真实性;5、在采集的视听资料证据中,必须由 技术人员或办案人员亲自表明参加收集制作的人员姓名、时间、地 点、制作长度等内容,以保证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6、必 须严格工作纪律和审批手续。特别是在进行秘密收集时,必须按规定 经主管领导批准,再由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涉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收 集的视听资料据,应报请有关领导商请相关部门一致认可方能有效; 7、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应加强技术部门与自侦

14、部门的密切配合,这是 视听证据收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在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过程中,制作与收集的主体应当依法进 行,遵循及时、合法、准确、全面的原则;与此相应,在审查时也应 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的原则。五、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视听资料作为新科技产物,信息量大,但也容易被利用技术手段 剪辑、伪造、以假乱真。所以在使用其作为案件证据时必须进行严格 审查,识别真伪,判断其证据能力和作用。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 几个环节:(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只是整个案件证据链条中的一部分, 它必须被其他证据所印证,与其他证据相统一,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 给予认定,起到视听资料证据应起的作用。因此,审查视听资

15、料证 据,必须同审查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结合起来;(二)审查视听资料证据的来源及制作方法、时间等诸多元素, 并鉴别视听资料信息载体的质量、判定其科学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三)、视听资料证据由于收集制作过程中的情形多种多样,甚 至还相当复杂,所需信息未必都尽如人意,这就需要精确辨别认定。 鉴别这类视听资料的作用,应由技术部门使用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来 进行,在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按规定和要求,商请上级技术部门予 以鉴定;(四)、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视听资料证据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能为突破案 件提供关键的依据,还能为办案人员提供直观真实的资料,同时也能 为预审、侦破大要

16、案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诬陷等提供 有力证据。但如果视听资料证据运用不得当,也会带来很大弊端,不 仅能暴露侦查手段和侦查意图,还有可能给日后工作的开展带来难以 挽救的波动和困难。因此,我们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 的转化问题。视听资料需要公开使用时,都应注意它的合法性,尤其 对秘密获取的视听资料,在使用时,技术部门和侦查部门必须密切配 合,按照合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如转化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口 供、书证等。六、视听资料证据的运用(一)、扩展线索。扩展线索始终贯穿于案件侦查的全过程,审查视听资料是扩展线 索的关键,侦查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扩展线索意识,对视听资料所反 映的人、事必须综合分析,能举一反三,从表面“文章”看出隐蔽的 犯罪。如,分析嫌疑人不但有受贿的行为,也有向他人行贿的可能。 行贿是否已成为某人谋取“生意”的职业方式,从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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