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渔港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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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沾化渔港管理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港区及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港 区设施及在港船舶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 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港陆域或水域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 所有人、经营人、车辆及进出渔港的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港 章。第三条 管理机构1、沾化渔港管理组织(下称渔港管理组织)是渔港的安 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渔港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 制度保

2、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 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保障责任等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渔港及其水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负责渔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渔业船 舶和渔港及其水域以及在港生产经营单位的的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负责各类预警信息的传递,组织应急演练和抢险救灾 等工作。配合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航标的安置、管理和维护以 及渔业船员培训等工作;配合渔政机构组织落实渔船编队出 海;配合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站履行沾化渔港管理职能;配合公 安边防部门做好船舶、船员及港区人员安全管理;配合市场监 管部门做好港区水产品交易等市场秩序管理;配合交通海

3、事部 门做好海事调查及港区水上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 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滨海镇人民政府履行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 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规划和渔港经济区建设工作,渔港监 督、渔政、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站、公安边防、市场监管、海事 消防等机构部门,在渔港设立联合办公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渔港及其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港口位置及港区范围第四条 地理位置 、xx 渔港位于沾化区滨海镇西北部套尔河下游东岸,XXXXXXX。渔港周边交通设便捷,东依海天大道,南有大义路, XXXXXXXXXXX港区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自然条件良好。第五条 港区陆域渔港陆域面积xxxxm2

4、,沾化渔港规划为码头作业区、渔船 停泊区、卸鱼区、加工区、交易区、生活办公区、科教休闲区 辅助设施区等八大功能区。表一 渔港陆域控制点坐标表渔港港区水域面积50.3hm2。其中码头前沿停泊水域面积 3.4hm2,北港池水域面积2.9hm2,南港池规划水域面积7.5hm2。 渔港现有锚地 2 处,1#锚地位于潮河口附近,面积为 18.1hm2 2#锚地位于入海口防潮坝附近,面积为18. 4hm2 。表二-1 渔港码头前沿港池水域控制点坐标表编号坐标纬度经度第三章 港航基础设施第七条 航道Xxxxxxxxxxx.第八条 锚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表三

5、渔港1#锚地控制点坐标表编号坐标纬度经度1234表四 渔港2#锚地控制点坐标表编号坐标纬度经度1234第九条 码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十条 助航标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1、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本港 港章,服从渔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2、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出港须持有合法有效手续,应 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

6、前)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沾化渔港监督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 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 地点停泊和作业。3、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 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 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 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签证1、船舶进出港,应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员有关 证书、证件,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检查。2、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一)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 证簿)齐全、有效

7、;(二)按规定备有航行值班规则,备有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并正确记录;(三)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 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备有油类记录簿并正确记录;(四)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持有有效的证书;(五)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 定配齐,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按规定标写船名、 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六)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应持有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 运单,其货物名称、数量与渔港监督机构的批准相符,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七)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渔港管 理规章的行为;(八)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

8、了适当的担保;(九)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十)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1、进出本港的船舶,白天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 规定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号灯、号型和声号。2、进出港时,驾驶员必须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保 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特别是进出渔港应尽量避免追 越,确需要追越,应按规定互相鸣号联络。3、在港内,进港船舶避让出港船舶,机动船避让非机动 船,帆船避让人力船,一切非机动船尽量离开主航道行驶。非 机动船及横越航道的船,必须避让在主航道航行的船舶。4、机动船尽量避免在港区内试航。凡系泊试车和试航的 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旗号

9、或显示灯号,并加强了望,注意周 边船舶的动态。5、船舶在港内,只准拖带他船一艘,严禁长串拖行或三 艘以上并行。一切拖带的船舶必须按规定显示拖带信号。6、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渔港监督部门有权禁止 其离港:(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责任手续未清的;(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三)未按规定缴纳有关港航规费的;(四)违章载人、超载滥载或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的;(五)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 通安全的。第十四条 船舶停泊1、一切进出港船舶,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调度指挥, 按指定泊位停靠码头,按限定时间离泊。未经许可,任何船舶 不得随意停泊码头。

10、3、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 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严禁在防火隔离带范围内停靠船舶,随时注意潮汐和风流变化 及周围船舶动态,防止断缆、起锚、碰撞事故发生。4、港内船舶应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加强防风、防潮措施。 发布台风或风暴潮警报时,应服从渔港管理组织的统一指挥, 做好防风、防潮及抢险救生工作。5、船舶停港时,船舶值班人员不得用燃油做饭、取暖, 火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周围清洁,做到人 走火熄,备好防火用具。第十五条 船舶作业1、港内船舶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船舶建造、船体改造 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

11、港规划 的南港池西北侧渔船维修区内进行。2、船舶禁止在渔港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3、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 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 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在港内装载 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 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经批准后,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到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第五章 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第十六条 岸线管理在渔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的,由渔业 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1、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 总体规划。渔业港口

12、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和社会稳定评价。2、渔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 土地、海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3、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 术规范。港口设施及航道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具体项目建设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维护渔港管理组织作为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负责渔港基础设施 维护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渔港的通讯、助航、消防、 供水、供电等渔港公共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

13、响 其功能的行为,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等相关部门,对 损坏渔港设施者,应按价赔偿,根据其性质,予以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 经营许可申请1、在本港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港口经营 许可:(一)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水上水下设施;(二)为渔业船舶提供船员接送、生活物资运输等水上交 通服务;(三)为渔业船舶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供 应等服务;(四)为渔业船舶提供修造服务;(五)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服务。2、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向沾化区渔业主管部门 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依法

14、成立经营组织的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主要经营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作业 资质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六)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港 口作业规则、事故应急预案等;(七)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经营项目渔港根据需要,设立靠泊服务,渔需物资供应,渔货物交 易,水产品加工,渔船维修,渔港物业管理服务,休闲渔业服 务等,由渔港管理组织统一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 服务项目渔港周边交通通畅,文化、教育、卫生、医疗、通讯等设 施及机构基本齐全。渔港内设有LED大屏一处,与港内预报减 灾

15、系统联接,能够及时提供水上交通和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同 时提供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及政策宣传。第二十二条 港口收费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公平服务,并在其经营场 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渔港管理组织履行监 督管理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平竞争渔港内一切经营行为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垄断, 并依法接受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第七章 渔业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 码头靠泊管理1、船舶停港时,船舶值班人员不得用燃油做饭、取暖, 火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周围清洁,做到人 走火熄,备好防火用具。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管理组织批准,不得在码 头设置建筑物或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作业的行为。3、需要靠泊码头装卸鱼货或补给渔需物资,须向渔港管 理组织申请,由渔港管理组织统一安排,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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