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修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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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车驾驶人员管理办法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公交车队2017年3月 印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交车驾驶人员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驾驶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推进邻水县公交服务水平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交车驾驶人员的管理,规范驾驶人员的工作行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营运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从劳动纪律、营运纪律、行车安全、交通事故、服务质量、车

2、辆技术、车载设施设备操作、考核、奖励、离职等方面对驾驶人员进行规范。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一次处罚20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一次处罚3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处罚50元;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三次(含)以上,给予其警告一次。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教育处罚100元;旷工一天或年累计旷工达两天,给予警告一次。 1.迟到或早退超过1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2.凡未请假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按旷工处理。3.经车队认可的急诊或病假,未将医院病

3、历、医药发票等交回车队视为旷工。第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听从调度人员安排,违者教育处罚100元;当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工作情况交接清楚,违者教育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下车学习或解除聘用关系。第六条 交接班时间,如遇下一班驾驶人员请假或急病,当班驾驶人员必须询问调度人员如何处置,并遵照执行。如擅做主张、私自停车等,发生一次教育处罚20元。 第七条 公司和车队组织的各种学习或会议,无故缺席一次处罚50元,迟到、早退一次处罚10元。请假未能参加学习或会议的驾驶人员由相关部门安排时间补学,不按时参加补学的,视为缺席,并给予处罚。 第八条 驾驶人员因重要事情需要他人代替上班的,必须提前报请车队

4、批准后在车队内部驾驶人员中调剂,严禁代班不报,否则每次教育处罚50元。第九条 当月请事假允许三天(含),超过三天的取消当月责任奖,请事假十天(含)以上的,取消当月安全奖、责任奖和服务质量奖。病假:凭医院相关证明准假。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连续无故旷工达两天(含)以上,或月累计三天(含)以上,年累计十天(含)以上; 2.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饮酒(含酒后上班); 3.恐吓、威胁、骚扰或殴打他人; 4.煽动怠工或罢工,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5.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利益形象受到损害; 6.有吸毒行为或被强制戒毒; 7.利用各种

5、手段破坏或侵吞公司财物; 8.散布谣言,恶意诋毁公司形象及个人名誉;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车队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如被发现隐瞒以下个人信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1.提供虚假驾驶证、工作经历、个人身份信息; 2.隐瞒曾经发生过机动车行车死亡事故; 3.隐瞒患有不宜从事驾驶工作疾病; 4.隐瞒有吸毒经历;5.隐瞒曾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因驾驶人员无故旷工或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参照当日同线路平均收入的20%要求当事驾驶人员予以赔偿车队。 第三章 营运纪律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须做好出车前准备工作,如有违反,每次教育处罚50元: 1.

6、严格按照运行计划表上的运行班次运行,保证准班、正点(另行安排除外)。每日首班车次提前5分钟将车辆行驶到规定的发车点; 2做好发车前的准备,将车辆行驶到规定的发车点。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运行途中如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每次教育处罚50元: 1.运营途中开串车、相互追逐、争抢客源、甩站;2.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3.运营中不到终点站的;4.未监督或督促上车乘客(特别从下客门上车)主动投币或刷卡。第十五条 1.不按规定时间运行:每次按提前1分钟罚20元,提前2分钟罚30元,提前3分钟罚40元,提前4分钟(含)以上罚50元,并予以警告。如有不听劝告、累犯者,加倍处罚。遇堵车、交通管制、调度安排除外;2

7、.不按营运线路运行和收班前加气、洗车的,违反一次教育处罚100元,并予以警告;3.驾驶人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运行,擅自停班休息(堵车、修车、交通管制除外,但必须报调度人员同意)。违者早、晚班教育处罚100元/次/圈,其他班次50元/次/圈,并予以警告或解除聘用关系;4.各驾驶人员可相互监督、举报,情况属实,给予奖励和评先创优中优先考虑,奖励标准不低于处罚标准。第四章 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200元,并由公司或车队组织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1.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以上的; 2.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

8、场秩序等行为; 3.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 4.擅自将公司车辆交给非本车队驾驶人员驾驶;5.驾驶公司运营车辆多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交通安全事故,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为驾驶技术不能胜任驾驶人员岗位的。6.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无法移动的除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7.逆向行驶; 8.拒绝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违章纠正检查; 9.驾驶车辆时双手脱离方向盘; 10.开赌气车、冒险车。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100元,并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行; 2.违反交通信号、标识、标线; 3.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

9、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4.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超速行驶; 5.车未停稳开门,门未关好起步; 6.车内发生乘客斗殴、失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时不主动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50元,并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3.允许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不主动避让非机动车; 4.对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可疑液体上车的,不及时进行劝阻; 5.车内吸烟、与他人闲聊; 6.驾车时穿高跟鞋、拖鞋或打赤脚.短裤及背心。 7.驾车时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

10、闲谈、饮食、戴耳机听音乐、向车外抛掷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行为; 8.车辆在站点(途中)或路口停车时看书、报、杂志和手机信息等影响驾驶的行为; 9.路口遇有交通堵塞,不依法等候,强行驶入。第十九条 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被吊销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第五章 交通事故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或车队安全管理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的根据受伤情况拨打“120”急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由公司安全科或车队安全管理员负责报送。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以交警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为准。没有通过交警认定的轻微事故,必须有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或车队安

11、全管理员与对方协商,以协商的责任为准。第二十二条 车队将在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予以调查,并对驾驶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罚。对不接受教育处罚的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第二十三条 伤人事故的后续费用,按照国家的标准或者交警队出具的调解书为准。如有超出,当事驾驶人员不予承担。第二十四条 事故损失(差额)按照损失的金额及责任大小,由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对车队进行赔偿:1.车辆擦挂:全责赔偿10%、主责赔偿7%、同责赔偿5%、次责赔偿3%,无责不予赔偿;2.伤人:全责赔偿8%、主责赔偿5%、同责赔偿3%、次责赔偿1%,无责不予赔偿。第二十五条 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并负次要以上

12、责任事故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处理。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完结后,车队以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事故损失及责任大小对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教育处罚:全责: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500-1000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20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3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400元;主责: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500-1000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2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300元;同责:损

13、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200元;次责: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2000-1万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200元。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不但要按损失和责任大小赔偿、教育处罚外,还要扣发当月安全奖100元。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驾驶人员的安全奖励、赔偿款和教育费,由车队通知当事驾驶人员到各线路调度人员处交纳,并开收据。如未交纳,就在当事驾驶人员当月劳动报酬中扣除。第六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

14、为之一的,视当时情况一次处罚20元; 1.不规范放置服务卡或佩戴上岗证; 2.不按规定着装; 3.车内拥挤时不主动疏导乘客,不主动按语音报站器特殊键为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位; 4.监督乘客或公司人员投币时,用语不规范,态度不好; 5.早、晚夜间行驶时,不按规定开启线路标识灯、腰牌灯或及有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开启厢灯;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等待跑来乘客上车; 7.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不主动转、载乘客; 8.不规范使用文明用语; 9.语音报站器出现故障时,未口头报站服务; 10.不按规定开启车内空调。 11.不配合、监督清洗公司对车辆的清洗和保洁; 12.车辆清洗完毕未及时驶离清洗区; 13.车内的清洁卫生差,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区域堆放杂物; 14.车容车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辆上线营运。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当月一次处罚50元: 1.因服务态度不好,不认真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不接受乘客意见,态度粗暴、冷漠,造成乘客通过各类热线、信箱、来信、来访的(有效)投诉; 2.车辆到站上下乘客时,闪门催促乘客; 3.不正确使用语音报站器或未使用文明用语进行宣传疏导; 4.不对“携带影响卫生的动物”的乘客进行耐心劝阻; 5.不服从公司管理部门检查,不听从检查人员纠正的。 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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