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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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方法(试行)(探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看法,进一步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动落实五大发展行动安排,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芜湖市制造业特点和技术装备状况,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遵循自愿、公开、公允、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第三条 芜湖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区(县)经发委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举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其次章 认定第四条 认定条件(一) 凡在

2、芜湖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二) 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了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针对企业员工,制定详细信息化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三) 企业信息系统以应用为导向,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特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持续改进,在本地区或行业中具有肯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示范和推广效应。第五条 认定标准依据智能制造“离散型

3、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特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五种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评分细则参考附件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区(县)经发委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举荐看法,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5份。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受理并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市经信委依据专家看法和公示收集的反馈看法审批认定,发文公布,并签订任务书。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八条 对

4、已认定的芜湖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第九条 复评程序如下:(一)复评。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比照申报条件对项目建设状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看法,并在复评看法的基础上做出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二)公布。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芜湖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复评结果。第五章 奖惩第十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撤销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称号。(一)未按规定参与复评的;(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一)、(二)项缘由被撤销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两年内不再受理其

5、认定申请;因第十条第(四)项缘由被撤销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二条 担当芜湖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复评中将有关状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赐予项目更名。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强指导,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比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第十四条 上报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中举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优先赐予专项资金支持。激励各区(县)对新认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赐予支持。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说明。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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