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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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责任(一)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概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通过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可以将建筑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披露,使设计与施工单位对建筑活动的不定因素有一个全面的印象,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抑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2、,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必须真实反映建筑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因而需要建设单位以外的有资格单位进行评价。此外,为防止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相互串通,妨害他人或公众利益,法律要求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须经过审批方具有有效性及可参照性.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劳动行政部门

3、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方能从事相应建筑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以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符合相应工程的安全要求,能够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由于其人员水平和技术检测设备的局限,无法准确对建筑工程的安全因素及防范危险措施等进行考量,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三)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项目

4、根据196年10月17日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8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二、建设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责任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安全进行建筑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安全生产的物质保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5、、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根据99年1月1日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一)编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投资计划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立离不开资金的到位,如果没有资金的安排,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就只是空谈。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以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落实。对于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其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

6、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报批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也需要有一定的设计做指导,才能保证其合理性与科学性。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关系到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建设项目(工程)能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须谨慎进行,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以确保其设计的可行与合理.因而在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会审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三)对受委托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是整个建设项

7、目(工程)的发起人与责任的承担者,作为委托方,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建设单位应有一定的告知义务,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有关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和条件。(四)调试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建设单位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检验其运行性能,以及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并对其效果做出评价.(五)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施工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技能与安全生产意识,具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操作能力,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

8、度。(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检验与验收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预验收中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三、建设单位应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并确保其安全生产依据建筑法13

9、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与待建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相符合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参与建筑活动,如果选择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则可能由于其技术人员与技术装备达不到工程的要求,无法及时准确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或者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安全与技术培训,从而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对于拆除工程,建设单位更应依据国务院2003发

10、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以确保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200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所选的与待建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相符合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建筑法第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第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五、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申请审批手续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将一些特殊的作业纳入国家的控制之下。建筑法第42条规定了应当履行申请批准手续的具体情形:(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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