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城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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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造洁净、美丽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本条例所称的中心城区,包括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石岐区办事处、东区办事处、西区办事处、南区办事处所辖区域。五桂山办事处所辖区域依据镇辖区域管理。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包括各镇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以及由各镇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

2、准后划定并公布的区域。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职能分工】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住建、公安、规划、工商、环保、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协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各镇区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

3、卫生,组织居(村)民建设洁净、美丽、文明社区(村)。第五条【管理程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觉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赐予惩罚的,准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有关状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准时查处。第六条【规划与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第七条【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及适用】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各

4、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惜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敬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正常执法,不得使用污辱、殴打等方式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第九条【举报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

5、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被举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答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嘉奖。第十条【考评嘉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嘉奖。第十一条【宣扬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宣扬、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学问的宣扬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

6、卫生方面的公益宣扬工作,增加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其次章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责任区制度】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全部、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肯定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责的区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范围与责任人确定】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以下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二)机关、团体、部队、学

7、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临街店铺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经营者负责;(四)文化、体育、消遣、旅游、公园、公共绿地和轻轨站、公共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隧道、高架道路、大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五)本市区域内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七)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以及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责任区,由相应镇区确定的专业作

8、业单位负责;(八)公共厕所、垃圾屋、垃圾转运站、立体广告牌、宣扬橱窗、报亭、体育熬炼器材、公共电话亭、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公共设施的责任区,由全部人或管理单位负责;(九)其他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水域,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四条【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依据下列要求,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一)市容洁净,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二)环境卫生洁净,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依据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9、并保持其洁净、完好。第十五条【书面告知与责任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托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违法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准时处理。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10、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常常性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市容管理】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筑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洁净、完好、美观,并与四周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不得有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等影响市容的状况。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洁净

11、、完好。第十八条【城市道路、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市容管理】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消失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形的,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准时修复。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依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洁净、美观,准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洁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依据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因建设等特别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12、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固定摊点、电话亭的,必需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应当保持四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洁净,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准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的市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表演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其次十条【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市容管理】电话亭、路

13、牌标志、站台(亭)、立体广告牌、宣扬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熬炼器材、交通场站、信号装置、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平安、洁净、完好,位置适当。消失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全部人或管理人应当准时修理。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台(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准时清理、修复。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实行隐藏措施,不得乱拉乱设。其次十一条【户外广告、户外设施的市容管理】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

14、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准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需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十二条【宣扬品、公共信息的市容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扬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

15、物、构筑物、道路、树木上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擅自张挂、张贴宣扬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其次十三条【交通工具的市容管理】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洁净。货物运输车辆所载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掩盖,不得泄漏、遗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帮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各级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完善交通设施,合理规划、设置共享出行停车位。共享出行工具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便占用道路;对破损、残缺、无法使用的共享出行工具,全部人应当准时修理、更换及

16、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废旧车辆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车身张贴广告用作宣扬。其次十四条【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蔽遮挡;(二) 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依据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马上清场;(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准时整理并作必要的掩盖,竣工后,应当准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准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六)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应当实行地面硬化措施,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经清洗洁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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