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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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矿长不在,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安检科负责_,并作好记录;二、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每周三上午4。30,地点矿办公楼调度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由安检科负责点名,签到,并作为考核依据。三、参加人员。队、科以上领导(正职参加)。四、会议内容:1、安全副矿长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的指示精神;2、安检科通报上周工伤事故及隐患排查情况,并对本周安全工作重点提出建议;3、通报上周本矿“三违”情况,提出处理意见;4、各系统通报本系统上周隐患排查情况及下周安全工作重点。五、会议纪律:1、会议不许迟到,不许早退,不许旷会,有事必须提前向当日会议主持人请

2、假;2、会场不许闲谈,不许争吵,不许无理起闹,严禁吸烟;3、会场。不许接手机,不许会客。六、考核办法:1、凡有无故旷会者,罚款_元,并要在下次安全办工会上作检查;2、凡有违反会场纪律者,罚款_元,情节严重者要加倍处罚;3、凡有未完成安全办工_布置的任务者,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安全事故分析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_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

3、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根据_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_处理。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死亡,或者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元以上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5、。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_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_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事故报告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6、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_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_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_小时内上报_。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

7、故报告后,应当在_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

8、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

9、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_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第

10、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经_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_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11、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_,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

12、)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13、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_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_日。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_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

14、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_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

15、事故调查报告报经_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_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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