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员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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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2012年 月 日公司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 月 日总经理办公会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的身心得到调整和休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考勤第三条 公司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作息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和调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由于工作性质或岗位职责等原因,不能执行

2、前款标准工时制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灵活安排休息日,但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须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公出(京内、京外、短期出国)、病假、事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旷工、迟到、早退等。第五条 员工均享受国家规定公休日和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休假。一、员工每周享受2个公休日。二、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

3、)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3月8日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青年节, 未满28岁的青年放假半天。以上放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六条 无特殊原因,不得延长工作日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在员工身体健康许可的情况下,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七条 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员工在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申请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安排员工加班不受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危及员工等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科研与检验仪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科研、检验、认证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外任务,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的; 四、必须利用工余时间、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停产间隙进行仪器设备检修、保养的。 第九条 员工获准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所在部门应当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按照下述标准付给工资报

5、酬: 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150%付给工资报酬; 二、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200%付给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300%付给工资报酬。 第十条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包括获准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必须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务事项。无特殊理由员工必须保证出勤,坚守岗位;因故不能出勤,必须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第二章 事 假 第十一条 员工遇有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脱离工作岗位、由本人处理的个人急迫事项,可以申请事假。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并

6、提出请假时间;必要时,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假期期满仍不能恢复岗位工作时,应按上款要求办理续假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脱离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和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应当以充足的事由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三条 是否准予事假和核准事假天数,均应从严审批。事假审批权限为: 一、假期(续假应与原假期合并计算,下同)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假期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公司主管领导报批; 三、各级负责人申请事假,在既定权限内,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由主管上级审批。 第十四条 员工事假期间,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发日工资标准折算扣除相应假期期间的工资。 第十五条 员

7、工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该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同时应酌情扣发其奖金。第三章 病 假 第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医并取得本市A类医院、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院病休书面证明的,可以申请病假。急诊假不限医院,但假期限急诊当天。公司如果要求员工提供医院处方、收费单据或相关检查(化验)材料时,员工必须提供。如员工只提供病休证明,未提供病休期间医院处方、收费单据或相关检查(化验)材料时,视为旷工。 病假假期包括期间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员工因伤病需脱离工作岗位就诊,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就诊假。取得病休证明的,就诊假并入病假处理。 第十八条 病假管理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

8、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十九条 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总院的工作年限与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规定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三、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四、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六、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七、在本公司工作

9、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时,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假及待遇,按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执行。第四章 探亲假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等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

10、等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员工不享受相应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 二、女员工探亲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生育,在休满规定产假后,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满探亲假规定相应天数的; 三、员工派驻配偶或父母一方居住地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假期: 一、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假期20天。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配

11、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重复享受探亲假。 员工探亲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假期和路程假假期均包括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各级负责人探亲,须同时征得上一级主管负责人同意。请假单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额工资;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参照普快火车硬座或者长途汽车车票价格),由所在部门负担,据实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参照普快火车硬座或者长途汽车车票价格),在劳

12、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部门负担。路费报销需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第五章 丧 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女员工的公婆亡故或男员工的岳父母亡故,本人填写请假单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各级负责人丧假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审批。亡故者如在外埠需要员工前往料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 丧假及其批准的路程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八条 丧假期间员工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额工资;路程假按事假处理。第六章 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第二十九条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

13、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外给予奖励假期7天。配偶在外埠工作员工前往结婚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奖励假和路程假均包括期间周休息日和法定假在内。 第三十条 员工到外埠结婚,除婚假、奖励假、路程假和员工本人可利用的补休假期外,同时享受探亲假的必须办理探亲假手续;另外必须增加的脱离岗位天数,应当办理事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规定婚假、奖励假期间,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额工资;结婚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到工作所在地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

14、专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享受正常的出勤待遇。怀孕女员工离岗进行产前检查,应当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女员工产假规定如下: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前未休满15天的,假期可顺延至产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一次多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员工(24周岁),另外给予晚育奖励假30天;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女员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奖励假可由男女双方分割使用,也可由男方全部使用。本公司员工休奖励假,需提供对方未享受此假的书面证明。 二、按有关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享受以上规定的产假外

15、,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三、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或因特殊原因终止怀孕,给予15天假期,怀孕满4个月流产,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晚育奖励假和独生子女奖励假,下同)均包括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在内。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产假期间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工资发放产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女员工哺乳本人一周岁以内婴儿,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以上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女员工享有正常出勤待遇。 第三十六条 生育女员工应及时办理产假请假手续。凭有关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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