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2104827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专业课作业二.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答:A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

2、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

3、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

4、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B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由于本章主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

5、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6、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法律责任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7、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答:A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8、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

9、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

10、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

11、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

12、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总承

13、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B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查

14、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一)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出建议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

15、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C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D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 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技术指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