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格力电饭煲遭遇“爱情”烦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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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出招解困境:当格力电饭煲遭遇“爱情烦恼今年夏天,名为“董明珠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关于大松IH电 饭煲的营销文章,该文改写了一段热门歌曲因为爱情的歌词,对电饭煲进行 宣传,文末还附带上传了一段时长1分3秒的因为爱情饭煲版音频。面对因 为爱情词曲原作者小柯和华乐成盟要求维护其著作权的公开表示,喜马明珠公 司删除了相关文章和涉案歌曲,并通过“董明珠自媒体”致歉,但明确表示格力 公司和董明珠本人对涉案侵权行为无关,可此举并未赢得著作权人的谅解。小柯和华乐成盟认为这一致歉声明是“混淆视听”,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二次 伤害,以侵犯因为爱情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格力公司、喜马明珠公司和格 力公司董事

2、长董明珠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 除侵权负面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0. 35万元。2016. 9. 23年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因为双方争执不下,暂时休庭, 未宣判。该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表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行为是否 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广告行为。如果确认其为广告行为,则应依据广告法对其内容 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确认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 规定并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涉案行为不涉及虚假广告行为,仅是民事 上的侵权行为,则应依照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至于涉案多方主体是否应 该承担连带责

3、任,则主要看发布侵权信息时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是否有 共同过错。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君律师进一步解读了在当下互联网大 环境下网络广告侵权:1. 网络广告侵权应该是商业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提供承担费用,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的行为。网络广告的接受方是广大的网络消费受众;网络广告侵权是在内容、形式、制作与发布等方面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如网络广告宣传的信息内容虚假、利用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来进行不正当 竞争、通过高科技技术截取消费者私人信息并针对其发布的网络广告等;2. 网络广告侵权是通过各种违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

4、了消费者物质、精神利益 或社会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那么,实际操作中,该如何避免此类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自媒体作为一个对外进行内容发布的平台, 未经权利人授权发布相关内容,有直接侵权的风险。在版权保护不断增强的背景 下,针对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用者对内容的审查应当更严格,相关主体在 使用作品时要小心谨慎,及时获得授权,避免侵权风险。对此张明君律师谈到:网络广告的任意发布是导致网络广告侵权行为泛滥的 直接诱因,因此网络广告经营主体许可制度的建立实属必要,这样通过资质过滤、 事前预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此一来也对侵权行为发生 后能够更直接的确定侵权主体,减少争议。网络广告侵权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侵权行为,相比一 般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点。 我们不能机械的直接将其套用传统侵权理论,而应当根据其自身特征并结合运用 传统的侵权理论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准确的界定网络广告侵权主体并根据 其各自在网络广告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确定其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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