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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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室管理制度生效日期:1997年 5月18日修订日期:2011年 7月 1日 病案室工作制度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的规章 制度。二、制定并落实病案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 责,每一岗位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描述。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不得随意脱岗,管好病案,防止丢失。三、负责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供应、对外 复印、分类编码、质量监控、索引登记、存储等,满足患者、 医务人员、行政部门、保险及法律等对病案的需求。(一)严格遵守病案回收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等, 热情接待外来查访人员。(二)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漏患者隐私,不 许利用工作之便随意借阅病案

2、。(三)按规定外借的病案 ,应定期催还、归档,保管好病 案信息资料。(四)各种编码要认真仔细,遇到模糊的编码分类,应阅 读病程记录或与临床医师联系,保证编码准确,减少误差。(五)定期检查上架的病案,对插错、漏档、破损的病案 及时纠正和修复。(六)住院病案要长期保存。应保持病案库房清洁、病案 排放整齐,做到室内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火灾四、依法搜集医疗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供给各 种病案信息。五、负责审核病案中的各种病历纸张是否符合医院要求。六、加强业务知识进修,提高病案管理质量。病案回收制度一、患者出院 24 小时内(死亡病历 2 个工作日内)回收 至病案室。二、严格执行院内病

3、案交接制度,病房工作人员与病案室 工作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病案室应 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三、病案室每月统计出院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 反馈。四、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病案借阅制度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病历)。二、再入院患者需参阅从前的住院病案时,由本院医师携 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自己签字盖章的借BL005:病案室管理制度生效日期: 1997年5月 18日修订日期: 2011年7月1日 条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3、因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或导师到

4、病案室填写借 阅登记并签字,研究生带科主任或导师签字借条方可借阅。大 批量借阅者分批供给,阅览一概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四、以下情况可供给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 内归还。(一)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二)示教、尸解病案。(三)教学、会诊病案讨论。五、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效劳,非本院临 床人员不得借阅。六、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 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露患 者隐私。七、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 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档病案。病案(病历)复印制度一、由病案室周全卖力全院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 任何部

5、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二、病案室有专人卖力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1)患者自己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远亲属或其代 理人;(3)保险机构等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供给以下有关证实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远亲属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 实及其远亲属的有效身份证实、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远亲属的法 定证实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远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 死亡证实、死亡

6、患者远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实,死亡 患者与其远亲属干系的法定证实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远亲 属代理干系的法定证实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安、司法构造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构造出BL005:病案室管理制度生效日期: 1997 年 5 月 18 日修订日期: 2011 年 7 月 1 日 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实及执

7、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实后予以 协助。三、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 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 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 理记录、出院记录。四、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 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五、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者,由病案室对符合复 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由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或者 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室复印。六、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复印 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

8、案室加盖证明印 记。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依照划定收取复印或 者复制病历资料费用。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一、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 部和病案室,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 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二、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案复印 制度执行。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病案 室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 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 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四、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五、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 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 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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