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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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JG/T 5055-1994)资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5055 一 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Safety rules for crawler crane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12-02 批准1995-07-01 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最大额定总起重量为150t以下(含150t,下同)的履带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 轰造、使用、维修以及设计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最大额定总起重量 150t 以下的机械式、液压式、电动式析架臂起重机,对最大额 定总起重量大于150t的起重机和伸缩臂起重机可参照使用。2 引用标准GB 3811 起重

2、机设计规范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946 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GB/T 14560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13306 标牌JJ 12.1 建筑机械焊接质量规定JB 2299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3 起重特性和抗倾翻稳定性3.1 起重机应有额定起重性能表,性能参数及起升高度曲线标牌。它必须固定在能使操作者便于 看到的操纵室内。标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3.2起重机整机静稳定性验算,应符合GB/T14560的规定。3.3 起重机后翻稳定性要求:起重机停放在坚实而水平的支承面上,

3、装有基本臂、最长主臂或主 臂加副臂组合,处于最小幅度的位置,吊钩放置地面,工作风压从臂架吹向平衡重,在最不稳 定的方向上,起重机的重心至回转轴线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从回转轴线至后倾翻线之间距离的 70%。起重机倾翻线见图la表示的支重轮下部倾翻支点连线A-A和图1b表示的左、右履带的 导向轮或驱动轮倾翻点的连线 B-B。4 金属结构4.1 材料起重机所用的主要材料应符合GB 3811和GB/T 1456。的规定,对所用原材料应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4.2 连接4.2.1 焊接连接4.2.1.1 焊条、焊丝强度等级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匹配,并保证焊缝强度。4.2.1.2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

4、须达到JJ12.1中一级焊缝的质量指标。4.2.2 铆钉连接、螺栓连接和销轴连接4.2.2.1铆钉连接、螺栓连接和销轴连接应符合GB3811的规定。4.2.2.2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检验螺栓、螺母的强度级别、制造质量,连接表面应清 除灰尘、汕漆、油迹和锈蚀;必须采用力矩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4.3 起重臂 起重臂组装后,轴心线直线度,臂架轴线对臂根部铰点中心线的垂直度,各节臂两端的扭转, 各节臂互换性等要求均须符合GB/T14560的规定。4.4 司机室4.4.1司机室应宽敞,其内部宽度不小于700mrr i,高度不小于1500m m,司机室应装遮阳板,前窗应配 置刮水器。门窗玻

5、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要求有良好的密封、保温,通风散热 和防雨性能,地板应防滑,座椅应舒适可调。4.4.2起重机作业时,司机室门窗关闭状态下,司机耳旁噪声应小于90dB(A),4.4.3起重机作业时,司机室内操纵台和座椅处的垂直方向振动加速度和水平方向振动加速度均不得 大于 0.2g。4.4.4司机室顶棚应能承受分布在30cmX30cm面积上1000N的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4.5 金属结构的报废4.5.1金属结构报废标准按GB 6067的规定。4.5.2 对起重臂、人字架、回转平台和底架因局部失稳产生永久变形,应报废。5 机构与零部件5.1 一般要求5.1.1 正常工作情况下

6、可能发生危险的所有外露运动零件(如开式齿轮、链条、链轮、传动轴、 联轴节及往复零件等)均应装设防护装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5.1.2 制动器、离合器应装有防雨的保护装置。5.1.3 发动机的排气管应装有消声器。排气管位置应远离操作人员。5.1.4 走台栏杆,直立梯,斜梯应按 GB 6067 的规定。5.2 吊钩5.2.1吊钩的材质、技术要求、检验、报废等必须按GB 6067的规定。5.2.2 对单钩,必须装有防脱棘爪。5.3 钢丝绳5.3.1钢丝绳的选择,安全系数的确定,应符合GB 3811和GB/T 14560的规定。5.3.2 在切断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绳股散开。钢丝绳的固定,应选用与

7、钢丝绳直径相应的压 板、楔形套、锥套、绳卡、压制接头、编插等方式,固定处强度见表1。a. 采用编插固接时,编插部分的长度推荐为钢丝绳直径的20至25倍,并不得短于300mm,其 编插部分应捆扎细钢丝(见图2a)。b. 采用绳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绳卡的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头 距最后一个绳卡的长度不小于140mm,绳卡滑鞍放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扣在 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见图2b。钢丝绳受力前固定绳卡,受力后要再度紧固, 使用期间要经常紧固。c. 采用铝合金压制接头时,其接头应符合GB 6946的规定。5.3.3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 G

8、B6067 有关规定外,钢丝绳还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前应用布 擦净钢丝绳,然后涂润滑油或润滑脂。5.3.4 起升机构的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其余有运转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要详细 填写钢丝绳状态报告,注明日期和签字,装人设备档案备查。起重机闲置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时,在重新使用之前,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彻底检查。5.3.5 钢丝绳的报废按 GB5972 的有关规定执行。5.4 卷筒与滑轮5.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5.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 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5.4.3卷筒最小卷绕

9、直径与钢丝绳a.径的比值不应小于16。5.4.4滑轮最小卷绕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18,平衡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与钢丝绳直 径的比不应小于11。5.4.5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5.4.6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a. 裂纹或轮缘破损;b. 轮槽壁厚磨损至原壁厚的80%;c. 滑轮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d. 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5.5 制动器5.5.1 起升、变幅、回转、运行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 常闭式结构,制动轮必须装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结的负载轴上。5.5.2起升、变幅机构只装一个制动器时,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1.7

10、5;当装有一个支持制动器和一 个停正器时,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 1.50;当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时,每个制动器的安全系数应不 低于上. 25;对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机构,机械制动器安全系数应不低于1.25。5.5.3 定期检查制动器的制动性能,有下列情况时应予以更换有关零件:a. 制动块(带)摩擦衬垫或摩擦片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b. 制动轮表面磨损达1.52mm或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c. 制动器零件出现裂纹时。5.6传动W,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a. 裂纹;b. 断齿;c. 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d. 齿厚的磨损:开式传动达原齿厚的30%;闭

11、式传动达原齿厚的15%。5.7 起升机构5.7.1 起升机构的卷筒应具有足够的容绳量:臂架处于最小幅度,吊钩处在最低位置时,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钢丝绳。5.7.2钢好绳在卷筒f几应有防止乱绳的装置。应选用不旋转钢丝绳。5.7.3 载荷在空中停止后,再次作提升起动,此时载荷在任何提升操作条件下,均不得出现明显 反向动作。5.8 变幅机构用钢 44绳升降起重臂的起重机,起重臂的下降必须依靠动力系统来完成,其机构应符合5.7条的规定。5.9 回转机构回转过程中,回转机构应具有滑转性能,行走时转台应能锁定。6 液压系统6.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滋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

12、正常工 作压力的 110%。6.2 系统中采用蓄能器时,必须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显处标示出安全使用说明,其中包 括“注意:压力容器”的字样。蓄能器的充气与安装必须符合制造厂的规定。7 电气系统7.1电力驱动的起重机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7.2 电气联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固定牢靠。7.3 电力驱动的起重机必须设置能切断总电源的紧急开关,其安装位置应便于司机操作。内燃机 驱动的起重机应在启动电路中设置能切断启动电源的开关。7.4 控制起重机机构运动的所有控制器,均应有零位保护。8 操纵系统8.1操纵手柄的动作方向,操纵手柄和踏板的操纵力与行程,按GB/T14

13、560的规定。8.2 操纵手柄与脚踏板应设在容易操作的地方,并均应有表明用途和操纵方向的清楚标志。9 安全保护装9.1 起重机应装有工作可靠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装置和防臂架后倾装置。当达到极限位 置时应能自动停止动作,并允许向反方向动作的操作。9.2最大额定总起重量不大于32t的起重机,必须装设起重量显示器,其误差不大于5%,起重量 大于32t的起重机,必须装设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的系统装机综合误差不大于8%。最大额 定总起重量大于50t的起重机,必须装设水平仪。9.3主臂长超过55m的起重机,应设置风速仪,并设有报替装置。9.4 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臂架角度指示器,其安装位置应便于

14、操作者观看。9.5 起重机应设置作业用音响联络信号,此音响信号应区别于力矩限制器的超载报警信号。9.6 用于输电线附近及电磁波感应较强地区的起重机,应设置接近输电线警报器及防电磁波感应 措施。9.7 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装置。9.8起重机吊钩颊板,起重臂头部,转台尾部等突出部位应按JB 2299的规定涂刷警告图案。10 使用10.1起重机工作条件必须符合GB/T 14560的有关规定。10.2 起重机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严禁在斜坡上吊重回转。10.3 严禁超载作业,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 粘在地面上的物品。10.4 具有伸缩履带

15、架的起重机,带载时,严禁伸缩履带架。10.5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起吊重物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起 重臂下不得站人。10.6 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附近作业时,其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3 的规 定。10.7 用二台起重机抬吊重物,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 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 单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 80%。10.8 起重机工作时,在起升、回转、变幅三种动作中,只允许同时进行其中两种动作的复合动 作。10.9起重机带载行走,按GB/T14560的规定。带载变幅时,没有装设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只 允许向减小幅度方向操作。不允许用变幅起臂方式将重物吊离地面。10.10带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 起重机除外。10.11 起重机在维修保养时,应停机。在检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时,不得吸烟或用明火。10.12采用铁路运输和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上车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5。运输时,起重臂必 须与车厢纵轴线一致,各制动器应上闸,起重机绑扎牢固,吊钩不准悬空摆动。禁止在车厢卜 作回转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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