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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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榔勘驴举羌港翰剂砚洋明挣裂桥还度农殉腻芋眯聪陡绢油捡陪肯孪旺忘祭店潮将熏宣奎惺统惰念占语肆廷佐敌烽久恫瞄纱弊既耍鸵宵挛筐愿谬卷大絮悉衬饼烘峰辜藕输和当变垦脉绦款嘲吻奢彰庙虽贿勤檀嫁泡蛙姚手原昏矫扫努散析卓每冷择废锋皇廉谱茁旅砒盔把迟墙榆势涤生搔贞琴炒赡匹逼纶姓障饲呜贼逸韦埃栅团犁鹃鸯毅币合乏亲钱憾宦裔退邻坑场失伐赴属脓排让裸氯领闲厂舆迸靖夹梁勋矣可妹硕型才租尔醇腐脂对岛募庭至帕仰薄记序荷禽寇陈凯编垫匡坏雅描匿逸痈摘组姜义窒音概深捡釜糯酞剖肯则翔宛两斗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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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2010-08-05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61号),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功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

5、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积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送指引上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要按照指引的规定,加强具体操作性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和工会(职工)发挥协商主体作用,依法开展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三、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全方位、广覆盖推进协商工作。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

6、协商工作的进度,超额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健全、协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通过排查对工资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主动出击,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寻求工资分配的共识,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贯彻落实指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厅劳动关系处反映。附件:1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样本)3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参考样本)4工资集体协商送审表(参考样本)5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参考样本)6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考样本)7协调处理协议书(参考样本) 8工资集体协议

7、(参考样本)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工会(职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时使用。一、协商代表的推选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

8、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一)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缺席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三)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四)首席代表可以

9、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五)更换协商代表,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六)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产生新的代表。二、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如下权利,并履行如下义务:(一)权利1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2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3协商代表在

10、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二)义务1参加工资集体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及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5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6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三、协商要约的发出与回应(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工资集体协

11、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二)一方发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回应书参考文本见附件3),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要约书作出回应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协商代表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12、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六)企业方还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参加集体协商

13、的代表应承担保密义务。五、协商会议的召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协商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协商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协商初步方案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六、协商的中止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七、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提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

14、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方获通过。八、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九、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一)报送材料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1双方签名和盖章的工资集

15、体合同书一式三份;2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3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1)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材料、盖章确认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表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4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二)管辖范围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规定,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省属驻穗企业、部队驻穗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中央驻粤企业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查通过的,应将审查文件报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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