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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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医院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医院管理工作,落实健康扶贫工作任务,提升贫困旗县医院服务能力,依据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工作管理方法(试行)(国卫医管发20097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关于印发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医发2014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医院工作是指我区三级医院与贫困旗

2、县(指集中连片特别困难地区旗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旗县医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帮扶和协作关系,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能力较弱,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低下和医疗水平不高的问题,帮助受援单位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削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制造医疗条件。第三条 对口帮扶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担当对口帮扶任务的三级医院要将对口帮扶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体制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受援医院的经济负担。第四条 对口帮扶工作的目标是,到2020年,通过一对一对口帮扶,每年为受援医院“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险重症的诊疗能力显著提

3、高;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临床专业技术人才和医院管理人才。贫困旗县旗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贫困旗县旗县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充分发挥旗县域医疗中心作用,为居民供应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其次章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第五条 对口帮扶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区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目标考核,组织完成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对口帮扶任务,协调、支配跨盟市的对口帮扶工作。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辖区内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对口帮扶任务,协调帮扶双方

4、建立稳定的对口帮扶关系。旗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对口帮扶双方单位落实对口帮扶任务,负责对口帮扶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卫生计生委协调、指导相关三级医院与贫困旗县政府和旗县医院签订一对一的对口帮扶责任书,明确对口帮扶总体目标、年度的任务和量化考核指标。充分做好支援医院派驻人员的生活、工作和平安保障。自治区、盟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建立完善对口帮扶工作制度和协调管理机制,指导对口帮扶双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扬相关工作。自治区、盟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口帮扶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与医务人员职称、职务晋升、医师定期考核、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院等

5、级评审管理等挂钩。自治区、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对口帮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第三章对口帮扶双方职责与任务第七条 对口帮扶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帮扶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简略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帮扶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帮扶协议书并切实履行。第八条 支援医院应当依据受援医院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育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开展一批适宜新技术、新业务,提高医院诊疗能力和管理水平。第九条 帮扶工作以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到旗县医院驻点帮扶为主要形式,所选专

6、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在确保帮扶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十条 支援医院应依据对口帮扶方案要求,结合受援医院实际需求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阅历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帮扶工作。第十一条 帮扶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帮扶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确保其福利水平不降低,并为其在对口帮扶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第十二条 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帮扶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果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

7、方面优先考虑。第十三条 受援医院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养高的骨干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支援医院进修学习,专心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支援医院应乐观支持。第十四条 受援医院应当依据工作需要,为对口帮扶制造必要的支撑条件。应当供应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支配派驻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并做好派驻人员的平安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第四章帮扶人员职责与任务第十五条 派驻人员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和所在医院支配,参加对口帮扶工作。第十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依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

8、、会诊、手术示范、病例商量、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帮助提高受授医院人员业务水平能力;参加巡回医疗、健康训练和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受援医院全面落实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协助完成年度医疗卫生计生扶贫目标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口帮扶相关规定,遵守受援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受援医院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专心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十八条 对口帮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支援医院应与受援医院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

9、困旗县旗县医院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依据工作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盟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对帮扶双方进行日常考核评估工作。对口帮扶目标管理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考核帮扶双方医院协议签订、派驻医师管理、接受培训进修以及受援单位管理水平、学科建设、开展新技术等实际成效情况。第十九条 对口帮扶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每3年一次的“周期评估”,除此之外,贫困旗县每半年进行一次追踪督导,重点考核对口帮扶协议落实、需求对接、新技术开展、旗县域内就诊率等情况。简略考核方式、考核权限、考核依据、考核时间、考核结果运用等依据相关文件执行。其次十条 医师完成对口帮扶任务的

10、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准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帮扶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纳入其个人档案。其次十一条 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帮扶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内容。第六章纪律要求其次十二条 帮扶人员在帮扶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包括病假),确因特别缘由请假的,单次超过3天须报对口帮扶双方盟市卫生计生委批准,超过5天须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未经批准,对口帮扶期间每半年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一律不得作为下派经历。其次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目标考核有关程序和规定,严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

11、严禁消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等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格追责问责。第七章考核结果应用其次十四条 支援医院拒绝参加对口帮扶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在医院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视情况对已经取得的三级医院等级亮黄牌处理。其次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帮扶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对口帮扶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次十六条 对口帮扶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依据帮扶双方的各自责任由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

12、部门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追究医院主要负责人责任。其次十七条 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次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口支援和受援医院。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内容总结(1)第四章帮扶人员职责与任务第十五条 派驻人员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和所在医院支配,参加对口帮扶工作(2)对口帮扶目标管理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考核帮扶双方医院协议签订、派驻医师管理、接受培训进修以及受援单位管理水平、学科建设、开展新技术等实际成效情况(3)简略考核方式、考核权限、考核依据、考核时间、考核结果运用等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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