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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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吗行政复议案件,是为政府部门纠正自身错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道法律屏障。其重要的途径在于自查, 因为接受行政复议的机关本身就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部门的上级 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他们实质上是“一家人”所以,行政复 议是政府内部纠正自身错误的程序,不需要其他人(包括申请人)来证 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错了。复议机关只要审查错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就足够了。换句话说,每个人心中都 有一杆秤,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自己心理明白,不需要别 人来

2、证明,自己仍然是清楚的。因此,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行政复议是 不需要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据的,只要提出复议申请就够了。我遇到一个 行政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书面通知我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 张。我觉得非常好笑,这就像两个家长在为孩子打架的事情争吵:一个 家长(复议机关)不问青红皂白就说,我的孩子没错,你凭什么说我的 孩子错了,你拿出证据来。如果是抱着这样的态度去处理问题,那么问 题不仅得不到解决,而且只能越来越严重。下面有行政复议法的全文,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研究一下。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

3、,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 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 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

4、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 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 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等行政强制措

5、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 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 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 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

6、教育权利的 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 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 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 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 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

8、行政复议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O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

9、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 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 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 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0、,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 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 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11、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 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 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 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 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 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 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 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 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 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

13、转 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 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 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

14、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 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 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 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 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 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15、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 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 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扁一了专注优质法律服务 月贝N赢了网 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 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 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 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 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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