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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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 总 则1第二章 、 编制依据1第三章 、 适用范围1第四章 、 事故分级1第五章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2第六章 、 安全事故调查3第七章 、 事故处理4第八章 、 罚 则4第九章 、 附 则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 总 则1、 为规范路桥建设份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 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 号)4、 铁路建设责任

2、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 号)等法律法规5、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沪昆湘安质200938号)6、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章 、 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负责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公司要求,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涉及铁路运营线行车安全事故,遵照铁道部有关办法执行;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工作。3、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遵循积极配合、谨慎从事、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章 、 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分级: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3、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五章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 事故报告(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事发分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向项目部报

4、告,项目部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安监部门、路桥建设股份公司、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报告。(2)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分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省级安监部门报告,向路桥集团建设股份公司、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报告。(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发分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省级安监部门,路桥集团建设股份公司、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报告,同时应立即报告国家安监局。2、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5、) 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正式报告按照国家、铁道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3、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4、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括,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第1点1至3小点的规定等级,向指定部门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天至少

6、续报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天至少续报2 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天续报。5、 事故应急处理项目部、分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时,分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发生较大等级安全事故时,项目部、分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等级安全事故时,项目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2)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

7、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3) 当地人民政府、安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主动向地方有关负责人汇报事故概况、人员伤亡、救援及临时处置等情况,并接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助并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6、 项目部受理在本管辖区内单位或个人事故报告或举报。项目部调度值班电话:0731- 15107320567 传真:0731- 55680688全国安监统一举报投诉电话:12350第六章 、 安全事故调查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

8、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发单位必须做好相关配合工作。2、 事故调查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监察、公安、工会以及检察等机关派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为协同救援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组织调查配合组,设综合保障、救援抢险、维持治安、配合调查、善后处理等小组,组长由事故单位上级部门领导担任。3、 事故调查组职责:(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9、。4、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当调查组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七章 、 事故处理1、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理,分别由国务院、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安监、检察、公安等机关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应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认真落实整改和防范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规定时间将事故内部处理和整改报告,上报人

10、民政府及安监等部门。第八章 、 罚 则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接受安监部门对其进行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4)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5)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6)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8)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九章 、 附 则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 安全事故处理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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