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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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 计制度(下列简称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含商业银行、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是指商 业银行与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 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 1日起至12月 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 12月 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下列填至“分

2、”。 元以上计数逗点使用三分位制。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类代用符号为:“第”号为“苕”:“每个”为“”;人民币元符 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 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与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与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与记帐的根据,是核对 帐务与事后查考的重要根据。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与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 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帐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帐簿务必 根据凭证

3、记载。各类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帐务核对应每日与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 经办人员与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务必签章。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与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与会计 报表指标汇总,与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 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能够不设。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使用结转参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 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与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 部管理需要的

4、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与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 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 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者代行总会计 师职权的人员)与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能够作补充规定。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 度的规定为准。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

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 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一、本制度自1993年 7月1 日起执行。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1. 汲取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汲取的单位与居民个人的各类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与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汲取存款应按活期与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 应分别核算。汲取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与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 年期(不含 1 年期)下 列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 年期以上的存款。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 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与按汲取存款的一定

6、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与其他 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类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 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 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 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 理

7、“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 行款项”科目或者“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3. 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4. 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 1年下列的各类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 年)以上的各类贷款。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同意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 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

8、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 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 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与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 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 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与作价入帐。5. 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 定,金融企业

9、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 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 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 明书中全面说明。6. 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与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 缺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缺失。全额提取的 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者 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

10、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者补足少提的差额。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抵押贷款与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7. 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与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1)利率的换算:年利率三12 (月)=月利率月利率三30 (天)=日利率年利率三360 (天)=日利率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者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 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息日计算时 应包含结息

11、日,其计算公式如下:利息=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2)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 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X时期(年或者月数)X年或者月利率=利息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X时期(天数)乂日利率=利息(3)应收未收利息与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 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上贷下转与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 余额表

12、(或者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投资业务核算规定1. 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类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的时候间不超过1 年的有价证 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 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 记帐,不包含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与转让 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与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同意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2. 长期投资是金

13、融企业投出的在1 年内不能变现的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 投资、债券投资与其他投资。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长期 债券进行的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者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通常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 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 情况分别使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使用的核算方法。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 50以上或者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 业操纵权的,应当

14、编制合并会计报表。3. 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 备。提的差额或者补足少提的差额。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4. 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 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 包含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1. 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与反映。2. 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

15、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1. 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与其他证券业务三种。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 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 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 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与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2. 自营、代理与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

16、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 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 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3. 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自营证券业务可使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使用证券票面面值核(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与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 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 的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 息票的债券与每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 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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