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1946100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一、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和许可程序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1号),在我市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提交资料和许可程序如下: (一)条件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甘肃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2、; 6、床位数在1张以上; 7、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设施以及必要的医疗设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3、,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部门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即,按照属地化原则,拟申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到拟建养老机构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养老机构许可证。 (四)许可程序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4、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要到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之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二、兰州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 民政部20年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规定: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 兰州市202X年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意见(兰政办发20265号)规定:社会力量办养老福利机构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兰州市22X年出台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兰政办发20X2号)规定:社会力量新办

5、的养老服务机构,投入运营后,由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兰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建设验收标准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燃气管线、管道工程的,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甘肃省20X年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X50号),在资金、政策、制度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篇: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

6、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卫医发208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

7、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

8、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

9、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

10、财政补助。 、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4、税收政策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02号)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培训、

11、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该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

12、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恢复征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机构终止业务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经营不善而终止业务活动,投资者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资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终止业务活动后,其剩余资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第三篇: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tp:/邮编:100055电话:0163928 15、392 317、6392818传真:010639595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章应征

13、人须知 1.征集概况 1.1征集内容: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 持试点单位。 1.2征集背景: 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拟自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0X43号)发布之日起分两年,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 1.3资助标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新建、扩建、购买设施建设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600元,属于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

14、项目每张床资助1202元;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利用自有设施改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00元;租用现有设施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0%予以资助。 2.定义 2.“征集人”系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应征人”系指响应征集人号召,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2.3“咨询服务机构”系指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3合格的应征人 1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采用自有土地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投资人合作建设、租用现有设施等

15、方式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3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33建设项目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或非公寓型或非别墅型养老服务机构; 3.4承诺开业后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5申请机构及建设项目具备合法合规手续。 3.基本建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