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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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 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 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 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 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第四条 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 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 三方监测和施

2、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第二章 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 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 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 测负责。第六条 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 关系或股权关系。第七条 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 项资质 ,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 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 程监测工作的业绩。第八条 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

3、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 工方监测单位。第九条 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 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 调换。第十条 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 需要。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 (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在进场、 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对

4、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 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 和施工监测在监测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 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 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 仪器设备的安全。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 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4、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单位

5、,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 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埋 设,并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检查确认。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方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 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2、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3、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 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第十四条 施工方监测职责1、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管理,根据 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

6、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方案, 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批通过后实施。2、现场监测点统一由施工方监测埋设,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3、进行现场测点埋设、采集初始监测数据时,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进 行旁站见证。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 署完整,长期保存。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 数据。4、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5、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 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进行整改。6、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及时复测, 提出客观、

7、合理、科学的 分析和整改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7、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8、土建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得到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第十五条 第三方监测职责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 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 测工作。2、按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 数据采集。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 长期保存。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3、主持监控管

8、理分中心工作。在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巡视结果、施工方监 测及第三方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每日提供现场安全风险巡视小结和监测报告, 及时上报监控管理中心;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以周报、月报形 式上报监控管理中心。4、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5、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预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及配件、成 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方监测的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 形式提出整改建议。6、科学合理处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监测成果的反 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监控管理中心。7、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复测,达到闭 合。8、配合工程

9、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监测成果的解释、 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第四章 监测管理第十六条 监测方案审查1、施工方监测方案审查实行由监理单位初审、第三方监测终审的审批流 程。监测方案报审表见测量表 76。2、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3、经过专家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4、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编制的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如下:(1)监测方案的完整性。(2)监测项目和巡视对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3)监测及巡视频率、周期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4)测点埋设是否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

10、要求的布点原则进行, 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布设图件是否齐全。(5)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监测仪器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 求。(6)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是否适当。(7)监测项目是否有控制指标值、监测预警标准;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值 是否齐全。(8)数据报送及信息反馈制度是否完善。(9)监测组织机构是否满足现场工作要求。(10)安全、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完善。第十七条 监测技术交底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 方监测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 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周边环境进行探明,对周边环境的现况进行拍照、摄 像、书面记

11、录,并组织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 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2、在各工点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监测对施工方监测、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测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监测内容、测 点的埋设和保护、监测精度、监测频率等。3、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监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 护好监测点。第十八条 监测点的埋设、验收和保护1、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必须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 测点的保护。2、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工作由施工方监测完成。3、监测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监测方案的布设位置及埋设方法埋设,如监 测点的埋设位置有较大出入,

12、施工方监测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报备。4、变形控制网和变形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技术要求实施。5、应力应变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的技术要求实施。6、监测点编号及图形符号见附件二。7、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 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 布设验收记录测量表 77,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 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8、所有预埋监测点的实际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

13、应做出醒目标 志,并设保护装置。9、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测点损坏的,由相应 责任方负责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在原点位处或者 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10、所有测点采集初始数据时,须有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第十九条 监测方案实施1、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各监测项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程和规范。2、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取主体施工前连续观测3 次有效数据的平均值。3、当监测项目达到报警值、监测值变化过大、变化速率过快、周边环境 发生可见可测

14、的影响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常规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 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4、施工方监测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测点布 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第 三方监测批准实施。5、施工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 单位,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后实施。6、第三方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化的,应报监控管理中心(风险咨 询单位)审查。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监测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原方 案的专家评审程序。第二十条 监测资料整编和成果分析1、现场监测资料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巡视记录、视 频

15、记录和记事项目等,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现场 监测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2、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 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对或重测。3、各类监测数据均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并绘制时程曲线, 绘制变形与施工开挖工作面距离关系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等值线图 等。4、监测结果分析应根据时程曲线、变形速率,选择与实测数据拟合较好 的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 为判断变形体以及施工环境的安全提供依据。5. 监测数据的变化规律、变化因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应结合设计施工方 案、施工工

16、况、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及各类相关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等进行。6、原始监测数据不得修改。具体办法执行现场安全风险管理办法中 监测信息变更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 监测成果的提交1、监测成果应包括相关的表格、图形和图片。主要包括:监测项目和测 点布置图、监测成果图、监测时程变化曲线(包括监测值、累计值、变形率、 变形差值、变形曲线等)、沉降断面图、巡视信息表、(含异常位置图片)结 合工程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相关分析图表及监控信息汇总分析、异常情况 预警、处理建议、监控跟踪和变化趋势预测等内容。2、监测报告类型分为警报、日报、周报、月报。监测报告应以表格、图 形等直观的形式表达出监测对象与施工过程相关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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