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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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期间总结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48小时1)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诉第92条2)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诉第93条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7日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民诉第112条10日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2、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第147条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第76条3)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第134条4)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民诉第200条15日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诉第93条2)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民诉第104条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3、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民诉第113条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第147条5)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第193条6)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10条30日1)执行程序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

4、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诉第159条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第163条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民诉第200条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

5、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诉第61条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第248条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第249条8)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6、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第250条60日1)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诉第194条2) 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诉第84条3) 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民诉第200条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3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诉第146条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

7、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诉第159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民诉第168条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民诉第200条6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诉第135条2

8、)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诉第250条旧: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新: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注意:民诉第219条现改为第215条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第111条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9、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第245条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1年1)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第198条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民诉第168条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诉第175条4)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

10、诉第198条2年旧: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新: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注意:民诉第182条现改为第184条2)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第166条3)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

11、法院提出。民诉第167条刑事诉讼期间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期间: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辩护人公诉案件:案件被移送审查其所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对不起诉的异议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获得起诉书副本至迟到开庭前10日开庭通知书开庭三日前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日对裁定的上诉:5日申诉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辩护人的辩护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48小时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来那个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5日内

12、安排会见收到开庭通知书开庭三日以前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传唤、拘传时限拘传后12个小时内讯问完毕拘留讯问时限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拘留期限一般:3日特殊情况下:47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30日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侦查羁押期限一般: 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3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论难得重大复杂案件: 5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述期间不能侦查终结的: 7个月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内,发

13、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接到提请批捕书后7日以内自侦案件拘留期限一般: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 1117日审查起诉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半月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的抗诉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执行的监督对减刑裁定的监督:收到裁定后20日内对假释裁定的监督:收到裁定后一个月内人民法院办案期间:一审公诉:受理后一个月内(一般),至迟一个半月;再延长个月(特定情形)自诉:1,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2,

14、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六个月,并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受理后20日内二审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定情形下,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死刑复核程序未规定行政诉讼期间汇总程序日期具 体 规 定 行政复议程序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7日 1)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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