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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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

2、为。2.行政许可是授予权益;行政处罚是负担义务。3.行政许可是全程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二十六 重要法条行政许可法第1、3、12、13、21条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第12条规定的事项,如果符合第13条规定的情况的,则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3条规定的是不适用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的是,已经实施的由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符合了第13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瓦市农发局农业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法律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

3、件(处罚层级分类)量裁幅度条款规定内容1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前,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如有违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但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以10000元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前,没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处以20000元罚款建设项目竣

4、工后农业环境保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的处以50000元罚款2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现场检查、处理的权利。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被检查对象不能积极配合的给予警告拒绝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拒绝或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于300元罚款由于拒绝或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由于拒绝或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对污染和破坏农业处以3000元罚款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被检查单位拒绝调查、检查的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严禁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处以5000元罚款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以20000元罚款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处

6、以100000元罚款;4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须采取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工业粉尘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危害。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对已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但未正常运转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并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以20000元罚款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

7、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未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箕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5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垃圾、污泥或粉煤灰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方可使用。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罚款

8、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垃圾、污泥或粉煤灰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未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擅自用于农业生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6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因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畜健康的区域,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农业污染整治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业污染整治区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农业污染整治区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法确定、已不存在或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和重大农业污染治理项目,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计划。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

9、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在未经治理的农业污染整治区,种植为人畜直接提供食用的农业生物责令销毁产品,并处以1000元罚款;放牧和饲养食用性动物的 责令销毁产品,并处以10000元罚款;利用未经治理的农业污染整治区出产的种植、养殖品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责令销毁产品,并处以20000元罚款。7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必须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占地手续。堆存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迳流、扬散等措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

10、责令限期改正,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未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允许,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防治措施,处以20000元元罚款在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责令限期改正,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30000元罚款堆存工业废渣,未采取防止渗漏、迳流、扬散等措施造成污染农业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50000元罚款8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易降解地膜,增加使用有机肥,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防止对土壤、水体和农

11、产品的污染和破坏,不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责令限期回收。责令限期回收9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农业土壤和农产品,向有关部门和个人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水体和农产品污染。如有违反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基于税务行政补偿和行政补偿在概念上的属种关

12、系,准确界定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就得以“行政补偿”的概念为切入点。对于什么是“行政补偿”?可谓仁者见仁。据笔者初步查证,行政补偿在有关学术文献中的解释有:其一,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予以救济”;其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力致使没有责任的特定人在物质上蒙受损失而予补偿的给付行为”;其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上的损失,从而对其财产弥补损失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四,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违法地实施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益的损失,或者相对人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受经

13、济上的损失,由国家(行政主体)或特定的受益人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其五,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习惯填补因其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特定公民、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救济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学术界对于行政补偿的表述大同小异,相同之处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行政补偿针对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合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第三,该损失应当予以救济。不同之处在于补偿的范围是限于财产损失还是扩大到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政补偿不应当仅限于财产损失,应当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

14、政治权和劳动权等所有合法权益。由于税务工作性质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损失。基于上述思路,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平原则予以救济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审

15、批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行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二)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等。(三)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额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四)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税收保全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很类似于诉讼保全。它是税务机关对明显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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