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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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1.本体修理资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全部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修理资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修理资金不作退还。 3.本体修理资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详细包括: 3.1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电梯、公共水池、加压水泵、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4.本体修理

2、资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修理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5.本体修理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资金帐内。 6.房屋本体的日常修理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修理工程或修理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修理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打算,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修理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中修

3、以上修理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修理资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修理资金,管理处认为有充分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9.本体修理资金的收支状况由管理处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0.经业委会或所修理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资金比例。 11.附表 11.1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11.2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11.3房屋设施修理养护记录表 11.4房屋设施修理养护计划表 11.5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11.6房屋本体修理资金使用状况汇报表 11.7房屋本体修理资金台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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