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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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 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

2、、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 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 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

3、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 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 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 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 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 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

4、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 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 建迷信活动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

5、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

6、,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 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 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 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 二十四个月。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 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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