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经济犯罪性研究报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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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犯罪性的研究与建立一、市场经济的开展给人们的生活注人了强大的活力,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富庶与寄析。然而,由于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的疏漏以及人类逐利粱性的驱动,经济犯罪这一严重破坏市场交易规则与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在悄然芡延,并一跃成为当前反犯罪斗争的重点与难点。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开展、全球化压力的与日俱增以及利益多元化格局的日渐成型,经济领域中的反犯罪斗争仍将面临巨大的挑战。这就要求理论学者,特别是刑法学者对经济犯罪加强研究,以期推动和确保市场经济运作的规、高效与有序.进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奠定坚实的经济根底。而经济犯罪研究的起点在于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厘定,

2、因为它不仅关涉经济犯罪的涵与外延,还直接影响着经济犯罪理论体系的系统架二、经济犯.桩念的学说述钾(一)海外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学说一般认为,“经济犯罪一词最早可溯源于1872年英国人希尔在英国伦教举行的预防和限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所做的“犯罪的资本家这一演说,但学术界真正关注“经济犯罪,则是在1939年美国学者萨瑟兰教授提出“白领犯罪概念之后的事。事实上,在萨瑟兰之前,前联和德国学者便已经开场着手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1927年前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按照“经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一方面,重点集中在国家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而不管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另一方面,则集中在公民利益上,因为他们同机构

3、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是交织在一起,将经济犯罪区分为两组,即对作为经济主体的国家利益的侵犯,对劳动者利益的侵犯。由此,建构起了前联早期刑法学关于经济犯罪理论体系的根本框架。.稍晚几年(即19周年),德国学者林.德曼供.教授也从刑法学的角度提出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在林德曼看来,法益对于刑法理论的建构是极为重要的,故在经济犯罪中,应当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做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藉此来进一步探讨经济犯罪的具体容。则,“经济犯罪应定义为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体制及重要经济部门和制度的可罚性的行为。这种观点影响深远,及至当代仍然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论说。继1939年首次提出“白领犯罪概念之后,美国学者萨瑟兰教授于194

4、9年出版?白领犯罪?一书,该书系统阐述r白领犯罪理论。在该书看来,经济犯罪就是一种“白领犯罪.即社会所薄重及具有祟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白领犯罪)一书的出版对于“经济犯罪的研究,可谓具有划时代意义。此后,著名的?牛津法律指南?即采纳该观点,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但萨氏及?牛津法律指南?关于经济犯罪(即白领犯罪)的定义是就犯罪社会说而言的,故“白领犯罪概念并不具有规刑法学的意蕴。尽管也注重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但与萨氏不同,荷兰学者莫勒则立于刑法学的视角,强调了行为主体的目的性。1903

5、年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违犯所有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显然,在莫勒看来,有无“影响经济活动的目的至关重要。与之相类似的,日本学者蕊木秀雄较为强调行为的目的性即“图利性,他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其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前述代表性论说尽管各有所异,但就各自的研究式而言,大致是趋同的,即要么完全立于刑法学的视角,要么完全立于犯罪学的视角,而缺乏学科一体性的思维。有鉴于此,同时也意识到“经济犯罪是一个错中复杂的法律事实和社会现象,我国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在其所著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一书对经济犯罪采

6、用了综合定义:就普通犯罪学而言,经济犯罪是一种职业犯罪、智力犯罪;而就刑法学而言,则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老实信用原则,违反所有直接或间接规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构造的财产犯罪和图利犯罪。这种定义方式看到了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意识到了唯有综合犯罪学与刑法学两学科之合力才能准确把握经济犯罪的发生机制与开展规律,进而探求预防和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途径。因此,这种定义方式同前述其他几种相比,在视野上更开阔。综上,可知海外学者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研究,根本采取三种路径,一是从犯罪学角度

7、进展定义,如前述美国学者萨瑟兰的“白领犯罪的概念;二是从刑法学角度进展定义,如前联学者A.H.特拉伊宁教授、德国学者林德曼教授、荷兰学者莫勒教授等;三是综合犯罪学与刑法学进展一体化的定义,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而学者间之所以会有此分殊,根本原因在于诸学者对“经济犯罪学科定位的见解不同。具言之,主从犯罪学角度定义经济犯罪者认为,经济犯罪属刑事事实学(即犯罪学的畴,经济犯罪的研究应着务探求经济犯罪发生、开展的一般规律,进而寻求科学合理的经济犯罪防控策略;而主从刑法学角度定义经济犯罪者认为,经济犯罪属于刑事规学(即刑法学)的畴,研究经济犯罪主要是通过对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进而界定其与其他

8、犯罪的界限,系统建构经济犯罪的理论体系。实际上,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事实与规评价的统一,则,经济犯罪就不仅是刑事事实学的畴,而且也是刑事规学的概念。因此,对经济犯罪做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也就有其实在的根据,所以,任何厚此薄彼的见解都是值得商榷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就无法给出一个较为科学的判准,相反,这种判准就寓于前述学科的目的当即刑事事实学中的经济犯罪概念的评价标准在于,该概念是否准确反映了经济犯罪的发生、开展的一般规律,并对寻求科学合理的经济犯罪防控策略有所裨益;而刑事规学中的经济犯罪概念的评价标准则在于,该概念是否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对经济犯罪理论体系的架构有

9、所奉献。(二)中国大陆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学说从发生学与开展史的角度来看,经常犯罪植根于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衍生物。因此,在市场经济缺失的年代,无所谓经济犯罪,因而也决定了理论研究的匾乏。在我国大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经济犯罪被普遍运用与研究则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开展过程中,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建立的行为屡屡出现,出于预防和惩治这类行为的学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2年3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在国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遗憾的是,由于?决定?只对经济犯罪的外延进展了罗列,而并未给出一个法定的、涵式的经

10、济犯罪概念,由此引发了大陆学者对“经济犯罪的概念问题长达二十余年的论争。时至今日,虽然法律几经修改与完善,但刑法缺乏对经济犯罪法定概念的规定格局至仍未打破,这也注定了学理纷争的难以止息。目前,大陆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观点,可谓五花八门、众说纷纭。但仔细分析,不难得知,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定义方式上,学者们往往采取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以经济犯罪囊括的罪名围来界定经济犯罪,即外延式定义法;另一种则是以经济犯罪的*方面特征来界定经济犯罪,即涵式定义法。就外延式定义方式而言,大陆学者关于经济犯罪概念有多种分类方法,典型的有广、狭义两分法;宏观、中观、微观三分法;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四分法。以三分法为

11、例,持宏观经济犯罪概念的论者认为,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泛称,囊括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故经济犯罪应指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全部犯罪以及刑法分则各章中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犯罪;而持中观的经济犯罪概念论者则认为,经济犯罪包括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全部犯罪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除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以外的全部犯罪;最后,多数持微观的经济犯罪概念的学者认为,经济犯罪只发生于动态的社会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中,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滥用市场经济的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直接或间接地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及社会主义

12、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犯罪仅限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全部犯罪。至于二分法与四分法,虽有差异,但无非是对三分法中所列几种观点的不同伸缩。就涵式经济犯罪的定义而言,观点也颇不一致,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几种:第一种观点强调经济犯罪发生的领域,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开展的行为。具言之,经济犯罪可能存在于整个经济领域中:从纵向看,它可能发生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领域中;从横向看,则可能发生在工业、交通、商业、农业、金融、财政等各个领域。恻翁二种观点强调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有两种不同见解:一种见解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容较广,但应以主观意图加

13、以限制,故认为一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正常经济活动,侵犯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依照经济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都是经济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经济犯罪;.另一种见解则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只能是经济的动态运行关系,认为经济犯罪是指破坏商品经济的*动态运行,由刑事法律规予以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处分的严重经济越轨行为;。第三种观点强调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滋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

14、直接或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第四种观点强调经济犯罪的主体,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俊占、承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第五种观点另辟峨径,认为单纯以*种犯罪特征对经济犯罪进展定义是不准确的,应当从行为多种特征的综合来确定经济犯罪的涵,即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展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行为。.由上可见.我国大陆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根本上倾向于从刑法学角度予以把握,而从刑法学的角度界定经济犯罪无非是要将经济

15、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分,最终为经济犯罪刑法理论体系的系统建构莫定根底。就此而言,外延式经济犯罪概念缺乏为取,尽管这种基于经济犯罪涵盖围的分类定义法对于廓清经济犯罪概念的延,明确具体经济犯罪罪名附属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这种定义方式并不涉及经济犯罪的,故此类概念既不利于人们确切把握经济犯罪的涵,也无法摆脱概念对刑法分则的章节构造的依附性,因为一旦刑法分则构造有所调整,则势必导致经济犯罪概念的不稳定,这与概念所一贯要求的稳定性与确定性显然大相径庭。相比之下,涵式定义方式更加强调对经济犯罪特征的提取,从而有助于统一的、概括的经济犯罪概念的形成,便利人们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理解与把握,故值得采纳。然而,前述以经济犯罪的*一特征为定义基准的涵式经济犯罪概念也存在一些弊病:第一种观点虽然强调经济犯罪发生的领域,但仅强调如此,势必导致经济犯罪的概念的泛化,进而不利于经济犯罪圈的有效控制;第二种观点突出犯罪客体的分类功能值得肯定,但以主观的不法图利为限定似有不妥,事实上,即便为谋取合法利益,但如果手段非法,以致严重破坏经济运行与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应在刑法规制之列;第三种观点强调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在于对商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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