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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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 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 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 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 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 xx 整理了民间借贷十大案例,供你参考。民间借贷案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案情20xx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 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 某借赌资 4 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 4 月 15 日前 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

2、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 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 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 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 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案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 年8 月 13 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 1 万元,约定 10 月 1 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 20xx 年12月27 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

3、辉:乡政府主张权利 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 2 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 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 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 2年诉讼时 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 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 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 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民间借贷案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案情20xx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

4、10万元。双 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xx年8 月 14 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 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 计算。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 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 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 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 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 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 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 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

5、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 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 约定明确。民间借贷案例四必须明确借款人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 借了 5000 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 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 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 其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 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 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法官提醒出借人

6、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 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 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例五写明用途以防抵赖案情20xx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 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 万6 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 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 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 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 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 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 款。法官说法市

7、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 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 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 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 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 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 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 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 护。民间借贷案例六没有字据“空口无凭”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 2 月 18 日,王某 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 7000 元钱什么时候还?”董 某回答:“我不

8、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 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 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 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 在,法院不予认可。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 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 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 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 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

9、诉至法院, 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 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 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民间借贷案例七动产质押有说法案情20xx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 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 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 20 万元, 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 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 公司立即报案。公

10、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 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 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 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 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 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 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 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 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 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 人。如动产是

11、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 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例八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案情20xx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 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 款。20xx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 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 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 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 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 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

12、 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 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 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 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 持。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 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间借贷案例九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 13 岁。去年 3 月 22 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 2800 元。但当小明要小荣 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

13、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 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 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 2800 元。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 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 2800 元 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 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 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 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 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民间借贷案例十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案情王某于 20xx 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

14、 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 3910 元,村委会出具了 收款收据。20xx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 写明欠 3910 元。后王某返还 20xx 元,余欠 1910 元,经多 次催要未果。20xx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 月 6 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 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 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 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 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5、清偿债 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 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 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 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 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 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 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 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 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 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 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 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 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 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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