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一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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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 案例讨论一案 例 讨 论 一案例1: 东风公司在月亮百货公司购买由太阳公司生产的“太阳”牌电暖器50台,分别放置在东风公司的5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气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讨论:本案中电暖气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完全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产生的损害包括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即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全相同,人身伤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包括身体疾病、肢体的损伤、残疾、死亡等。重伤的话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

2、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全部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财产损失,是指侵害人因产品缺陷给受害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太阳公司。而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月亮百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 个体运输户李某根据与B公司的托运合同,驾车前往A酒厂批发部

3、将A厂生产的50箱啤酒运往B公司。到达B公司后卸货过程中,第8箱内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李某左眼当场出血,经治疗后出血停止,但左眼完全失明。调查未发现李某在运输和卸货过程中有不当操作。讨论:李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李某需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其中是否包括证明该50箱啤酒为不合格产品?李某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哪些损失?李某应当以A厂为被告。李某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1)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情况;(2)证明遭受损失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但不要求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原因;(3)受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证明自己是在正常状况下正当使用。不包括证明该50箱啤酒为不合格产品。李某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的损失包括:应赔偿医

4、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全部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案例3: 1999年1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讨论:消费者什么权利被侵犯?时装店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一、时装店侵

5、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买与不买。可是,该时装店却在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元试穿费。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

6、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在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案例4: 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

7、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

8、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讨论:消费者什么权利被侵犯?本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

9、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消费者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案例5: 某音像器材商店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松下彩色录像磁带4000盒。当时,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告诉某音像器材商店,这批录像带不是日本松下公司原产正品,质量差一些,双方以每盒30元成交。之后,某音像器材商店以每盒60元的价格将录像带全都

10、售出。同年6月起,陆续有消费者到某音像器材商店反映该店所卖松下彩色录像带质量低劣,要求退货。某音像器材商店均答复,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消费者于某以600元人民币从该店购买松下彩色录像带10盒,为了挽回损失,他积极向某市 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市工商局经派人调查,并将于某提供的4盒录像带送交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结论为:送检4盒录像带胶片不洁净,有表皮脱落、黑斑等现象;长度不够,质量明显低于日本产松下录像带。市工商局认为,某音像器材商店以次充好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据此作出处罚决定:(l)对某音像器材商店予以通报批评;(2)责令商店将违法销售所得退还消费者;(3)罚款10万元。讨论:消

11、费者于某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有那些?工商局的处罚是否得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审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五种途径。这五种途径可以分别概括为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起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或途径。而且在前四种方式不能得到解决时,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求得解决。在本案开始时,消费者到XX音像器材商店反映录像磁带质量低劣,要求退货,这就是与经营者直接协商和解的方式。只是,该商店漠视消费者的利益,拒绝协商解决。在这之后,消费者于XX又向XX市

12、南市区工商局投诉,经过该局的调查了解,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了XX音像器材商店的法律责任。此外,XX音像器材商店销售的质量低劣的录像带,是该店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买来的,因此。还应视情节追究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工商局的处罚是否得当。案例6: 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

13、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

14、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讨论:本案的蜂蜜是否是法律上的产品?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

15、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案例7: 2001年4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一家商场的商品进行检查时,怀疑该商场经销的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含有杂质。该商场经理称,这种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共有24枚,是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从湖南顺发首饰厂购进的,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告诉商场,购货时商品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只是在中途

16、运输时丢失了。商场相信并以每枚700元价格销售,目前已卖出4枚,还剩下20枚戒指。于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将剩下的20枚戒指送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黄晶的折射率不合格,中间掺杂有玻璃物质,属不合格产品。于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对进货方北京宏兴有限公司和驻京湖南顺发手饰厂办事处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湖南顺发首饰厂承认该批戒指中的黄晶是用碎黄晶和碎玻璃合成加工而成,用回扣的方式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则向商场谎报产品属检验合格的产品,只是在运输中将检验合格证书丢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最后作出了如下处理:责令商场对剩下的20枚不合格戒指按次等品出售,并没收销售所得;对北京宏兴实业公司处以罚款;对湖南顺发首饰厂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讨论:本案的处罚是否得当?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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