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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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诊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特制定会诊制度。 二、定义 会诊的流程标准。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赴外院会诊。 三、职责 1.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会诊制度。 2.临床、医技科室医师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3.临床、医技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5.主管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务部主任会诊制度的执行。四.程序1.会诊对象急诊、门诊、住院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确诊病例。2.会诊人员资格原则上会诊人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情况下除外。3.会诊申请(1)科内会

2、诊申请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口头会诊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执行。 (2)科间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审核签字,送达被邀请的科室执行。 (3)急诊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病情特别紧急可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或用电话邀请先执行,后补写书面会诊单。 (4)院内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由医务部或总值班通知受邀请科室后执行。 (5)院外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 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

3、院联系,发出邀请函;紧急情况时,可由医务部派人派车前往;必要时也可由申请会诊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外院会诊;也可将电子病历资料,网上转发有关医院,进行远程会诊。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申请 由院外医院邀请,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医务部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4.会诊人员 (1)科内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除外。 (3)急诊会诊人员 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除外。 (4)院内会诊人员 由医务部主任或主管此项工作的院区医疗干事主持,应由被邀请科室主

4、任或专家担任,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5)院外会诊人员 由医务部主任主持,必要时由主管院长主持,应由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人员 由我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在不影响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会诊时间 (1)科内会诊时间 由本科主任根据情况自行按排。 (2)科间会诊在接到会诊单48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带领到专科会诊。(3)急诊会诊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病情特别紧急会诊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单或电话后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不得延误。(4)院内会诊 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2个小时内完成。 (

5、5)院外会诊 应由临床科室在医务部的协同下与院外受邀请单位协商后确定时间。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时间 应由临床科室自行确定。 6.会诊记录 所有会诊均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申请单,汇报病情。受邀会诊医生会诊完毕后,要在会诊患者病历中详实记录会诊记录,会诊记录上要有会诊医生的手写签名,并归档到病案中。 7.会诊费用 (1)科内会诊不收取费用。 (2)科间及院内会诊,按自治区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 (3)院外会诊由患者承担会诊费用。 (4)赴外院会诊及手术费用应上交财务,医院统一进行二次分配。 五、考核 1.考核方法 (1)参与科室会诊。 (2)查阅有会诊的病历,会诊申请单,了解患者和相关人员。 (3

6、)现场模拟会诊。 (4)患者和科室投诉。 2.考核周期 (1)临床科室主任每月对本科室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每月对全院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并上报主管院长。 (3)主管院长每月对医务部主任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 六、罚则 1.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者,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做开除处理。 2.对于没有根据病情及时申请、上报、审批会诊申请者,导致延误患者治疗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 3.对于会诊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者,导致延误患者治疗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 4.对于接到会诊申请,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会诊者,导致延误患者治疗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 5.对于不能及时准确完成会诊记录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元-50元。 6.对于未完成会诊制度一级、二级质控者,每次罚款20-50元。 7.对于未执行会诊制度,导致医疗不良事件者,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医疗安全先进科室奖励办法(试行)处理。 8.对于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者,做开除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为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2.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下发之日生效。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拥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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