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包括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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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包含分析2021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分析一、(此题20分)资料据新华社2021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会议上重申,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睁开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友善稳固的源泉性、根天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清廉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政法工作全面睁开进步,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友善稳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睁开供给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泉,清积案,建系统,强基层,

2、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即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效劳管理、特别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域综合治理、网络虚假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效劳等问题,进一步完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相合适的社会管理系统。深入推进公正清廉执法,在提高执法水平、细化执法标准、增强执法管理督查、增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获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的确保护社会公正正义。问题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说说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根本内涵的理解。答题要求1. 看法正确,表述完好、正确;2. 无看法和论述,

3、照搬资料原文不得分;3. 很多于400字。参照答案(重点):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根本内涵包含人民民主、法制齐备,建立宪法法律和权利限制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齐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记,建立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利限制是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2. 在政法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作出的战略决议,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政法工作的重点环节。3. 在政法工作领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真切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坚固依法治国政治基础的重点环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4、,是满足社会睁开客观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实践。深入推进公正清廉执法,是建立宪法和法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标准、各项权利依法拘束的必然依照。二、(此题22分)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经商(两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21年5月23日,赵某经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盘问知道实情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吵。赵某顿生杀意,忽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认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月28日清早,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

5、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从前从本单位保险柜取出17万元,赶快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宣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判断,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冲犯行早晚会败事,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所有犯罪事实,并将敲诈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企业)。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状不轻啊,赵某担忧被判极刑,逃跑至外处。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大病无钱治疗,向当地

6、公安机关投案,再次照实交待了自己的所有罪状。问题1.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何?2.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何?刑法理论对这类状况有哪几种办理建议?你认为理应如何办理?为何?3. 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何?4. 赵某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为何?5. 孙某从企业取出17万元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为何?参照答案:1.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好吻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是盗窃既遂。2.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先的成心。刑法理论对这类状况有以

7、下办理建议:(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成心杀人未遂,第二行为马上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假如在实行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成心(或未必的成心),那么成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否那么成立成心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成心视为概括的成心,认定为一个成心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理解错误来办理,只要存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成心杀人既遂。理应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并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好一致,故应必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成心杀人既遂。3. 赵某向孙某敲诈

8、20万元的行为是欺骗敲诈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行了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害怕心理,并交付了财物。因此,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欺骗敲诈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拥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理解错误;假如孙某知道实情就不会被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 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固然相关司法解说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可以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此后不再投案自首来说。在本案中,固然能够依据司法解说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可以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照实交待成立自首。5. 孙某

9、的行为固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由于孙某固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无超出三个月未还。三、(此题21分)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企业出纳石某请张某协助融资,承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助说服张某,承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屡次结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手下分企业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企业账户,用于股权收买工程。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承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凭证,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承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

10、院揭发了张某收行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察,查得凭证及事实以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督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忧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必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表达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详尽地址)。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址,但杨某称堵车迟到许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办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理解,并踊跃结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赶快走开。他随后在自己车大将钱交给张某,张某取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1、10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协助石某企业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企业日志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录,2006年3月6日张某企业的手下分企业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企业账户。同年3月 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问题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说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使用本案现有凭证,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行贿罪,请说明原由。答题要求能够依据法律、司法解说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使用本案凭证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理应作出何种判决。看法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楚,文字畅达。参照答案(重点):1. 判断。不

12、可以认定张某收行贿赂。2.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法院司法解说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凭证的确、充分的论述,详尽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凭证都已查证属实 ;(2)凭证与案件事实存有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局部有相对应凭证证明;(4)全案凭证消除了其余可能性,得出的结论。3. 分析。从犯罪状为能否存有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凭证,既没有充分凭证证明他没有收行贿赂,也没有充分凭证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状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却罪责诬陷张某。现有凭证缺少以消除这类可能性。4. 办理

13、。本案凭证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个重点问题上没有消除其余可能性,理应作出凭证缺少,指控的犯罪不可以成立的无罪判决。四、(此题20分)案情甲企业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企业采买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买大蒜受权拜托书前去。甲、乙企业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商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企业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企业后甲企业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企业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两方还商定,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遵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企业另有局部绿豆要销售,认为时价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21年3

14、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企业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企业代办托运,货交丙企业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余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商定同样。2021年4月1日,乙企业依照商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企业,甲企业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企业。依照托运合同,丙企业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企业。2021年4月5日,甲、丁企业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企业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企业,并指示丙企业将大蒜运交戊企业。4月8日,丙企业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迸发大蒜所有毁损。戊企业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企业因未收到戊企业货款拒绝支付乙企业

15、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狂涨,丙企业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企业,并迅即交付,但还没有收取货款。甲企业得知后,拒绝追认丙企业行为,要求己企业返还绿豆。问题1. 大蒜运至丙企业时,所有权归谁?为何?2. 甲企业与丁、戊企业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劳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企业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担当?为何?4. 甲企业能否以未收到戊企业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企业支付尾款?为何?5. 乙企业未收到甲企业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要求甲企业担当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何?6.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劳如何?为何?7. 丙企业将绿豆转卖给己企业的行为法律效劳如何?为何?8. 甲企业能否有官僚求己企业返还绿豆?为何?参照答案:1. 甲企业。由于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商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记。甲企业和乙企业商定,大蒜交给丙企业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企业是大蒜所有权人。2. 有效。大蒜在交付从前,甲企业仍有所有权,享有处罚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劳互相之间是不排斥的。3. 戊企业担当。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不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担当。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企业担当。4.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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